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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上下班途中车祸不算工伤:利大还是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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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消息: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核心的修改就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这样的修改,给普通百姓的第一感觉就是:又一项权利将被“修改”掉了——很显然,一旦将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被认定在工伤之外,那么受伤害者也就失去了来自工作单位的权利补偿与保障,其很大程度上就必须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对肇事者进行索赔,这显然让受害者难以接受的。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复杂性,有可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权官司,受害人有没有这样的时间去等待?在事件的结论出来以前,有没有足够的资金先去治疗?其次,即使结论出来了,肇事者本身的经济能力不足,砸锅卖铁也拿不出足够的赔偿,受害者的权益比如要受到损失……这在以前很多机动车肇事案中,时有发生。所以,做出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不再定为工伤,就让上班族们很是担心。

然而,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确实让法院伤脑筋——“上下班途中”这一过于宽泛的表述,在实践中引发争议颇多。比如: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后,该不该认定工伤,就一直存在着争议。所以,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细化法律条文,减少矛盾争议。统一执法尺度,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诚然,法律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删除相关条款。然而,做出这样的修改,其实也是有好的一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与企业本身的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是否不良,管理是否不善等因素也无关。可以说,这是企业无力控制的。此前我们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那么,企业不仅要赔偿受伤者的费用,还极有可能承担家属安置、子女就业扶养等诸多的责任。如果企业无力承担这些责任,也是一种纠纷,且引起企业的对立情绪是必然的。

所以,在实践中,员工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维权的难度来自用人一方。双方观点肯定不一样,其争执、纠纷,最终有时候会伤到双方的感情。如果明确不算工伤,劳资双方自然不存在对立的可能。受伤员工必然寻求企业的支持,企业肯定也不会吸收旁观,必然的要帮助受伤员工向肇事方索赔。且一般来说,企业大多会出于人道,给予一定的救济补助,这将使员工和家属产生感激之情。因此,不算工伤有利于劳资关系的正常和融洽。这对于受伤员工的治疗以及日后的工作,还是有好处的。

我们关心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一旦受到机动车辆伤害不算工伤了,他们的权益是不是会受到侵害?毕竟,受到伤害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如果能够及时、准确的赔付,谁赔给也是一样。所以,必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类似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工作单位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怎样确保受伤害者的福利补偿能迅速到位——必须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其中一个原因还是为了履行职务行为而引发的。这种情形虽然可以不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比照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一定要有差额赔偿的办法和渠道,以兼顾公平公正,保证当事人的应得权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步,修改了就修改了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7-26 19:21: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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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7-27 10:33
有道理,我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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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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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害了上班族的利益,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应该算工伤。但仔细研究,事情也并不那么简单,如乘坐单位公车上班出事,又该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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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好了,老板笑求了,害倒的还是老白姓。中央也不知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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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坐单位公车上班出事还不是只能按照出事性质处理,翻车、撞车可按交通事故处理,被泥石流或者飞石掩埋击中按照自然灾害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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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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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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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啊,是吃屎长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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