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尴尬的话题
作者: 私语三秋
发表时间 2005-10-16 0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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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狗,请大家别瞎猜,我说的就是大家喂养的狗,包括狼狗、狮子狗、哈巴狗、洋狗、土狗、美国狗、英国狗、德国狗等等,反此种种均列入范围内。我说狗,并非是骂人的狗,因为没有骂人的习惯,只有狗被骂的理由,没有人被狗骂的传闻,无非一条狗,有什么值得可以骂?请大家谅解。
一直没能够把狼与狗严格地区分开来,后来通过一些资料方才知道,狗其实是野生狼的变种之一,与狼应该是同出一祖宗,本质区别在于经过几千年驯化,变得乖巧伶俐懂一点人话、通一些人性而已,由于其生性的两面性,可以作看家护院之用。狗发疯时也胡乱咬人;狗遇见主人不在家生人造访,会凶猛地扑向来访者咬住衣服和裤腿甚至大腿的肌肉,这是狗不认人的一面,或许这叫本性难移吧?
人类文明诞生以来,就长期以狗为伴。狗走进人类生活由来已久,一旦某一天见不着狗影子,倒还真有一点思念起狗来,思念它对主人的服帖,思念它的以巧卖乖,思念它的骁首弄姿。所以长期以来,人类形成了无法改变的豢养看家狗的习惯。
记得上世纪七十年代家住在乡下,因为防盗和看家的缘故,那年家里养了一条大黑狗,很得全家人的厚爱。那狗的确很通人性,每天只给它两顿充饥的食物,无论市猪食还是其他什么,或许知道家贫如洗,都吃得很香甜从不挑食,这即“狗不嫌家贫”吧;每天从不独自走远,只要大老远发现我们回家,会像弓箭一样飞矢而来,摇头甩尾用长舌轻轻舔着你的手,用毛茸茸的头挨檫你的膝盖和小腿,着实逗人喜爱;当我们要离家出远门的时候,它好象懂得将要分离一段时间,依依不舌留恋往返,送很远的路程,你不骂它它会舍不得离开,当然不骂它它会再把你送远一程,或许因为害怕主人为它伤心,它会找一个放小便的机会离开后回到家里。后来因为那时侯食不裹饥,哪有粮食给狗吃,有时候连猪食也没有,看着它实在饿得造孽,当时人吃的肉食很紧张,一年半载难得打一回牙祭,父亲的一个朋友开玩笑要杀了这狗来吃,父亲因此允口,杀大黑狗的时候,我和两个妹妹都哭了,哭得很伤心。
以后我们家里再没有遇到这么通人性而善良的狗,即使现代各式各样的狗群中也很难找到这样的狗。或许是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或许是因为主人的娇惯,或许因为受外来种群的影响而变了本性,本地狗也变得高傲起来。尽管不乏花色繁多的洋品种狗,且比本地狗多几分乖巧伶俐,我也感觉那是虚伪和做作,少了真诚多了几分势利。狗现象表明,城市养狗者多为有身份地位之人,养名贵犬只的系富贵人家的妻妾和千金小姐,一般平民经济拮据哪有心思养狗,难怪狗丈人势欺侮路人。
养狗本无可非议,但是养狗成性对狗施以过多的恩惠与娇惯,当狗比人凶的时候问题就出来了,那样就会是非颠倒混淆黑白伤及人群。君不见有报道称:某城市一居民养狗,经常让狗跟随其身边,人到哪里狗就到那里,一日在大街上狗咬人,被咬者气愤之余一脚把狗揣死了,狗主人扭住被伤者,要求赔偿狗钱,经过街道居委会解决后,被咬伤者赔偿名贵犬只的费用比狗主人赔偿的医药费高出数倍,让人啼笑皆非。还有报道:某城市一出租车司机,在大街行车中扎死了一只富商豢养的名贵犬只,赔偿费近千元。
我也遇到过在大街上被狗咬的情形,今年以来,每当夜幕降临,闲暇上街溜达,遇到过数次恶狗的追杀。一次,经过一富人的仓库门口的大街,突然窜出来一只大黑狗,围者我汪汪狂叫,呲牙咧嘴眼露凶像疯狂极了,幸好身边发现了一燃烧过的蜂窝煤球,顺手狠狠砸过去方才幸免一难;又一次,在大街上遇到一靓丽富婆,带着一只哈巴狗,看起来很乖巧和善,没想到这家伙阴险着呢,比什么狗都恶毒,“嗖”地一声窜到鞋后跟,是我走路快的习惯救了我,狗只在鞋子上刮了两道深深的齿痕,虽然没有放到我的血,着实让人惊恐心慌,几次被狗惊吓的经历,对防不胜防的恶狗产生了恐惧,憎恨报复之心油然而生,想搞一点老鼠药对付这比豺狼凶狠的东西,又怕负上“投毒”的罪名;去搞一支火药枪消灭这畜生,恐怕触犯“私藏枪支”的罪名。感觉左右不是无可适从,有一天晚上,再次遇上一只恶狗的追杀,这狗和前几次不同,非常的不怕人直奔我面前,惊惶之际别无选择,干脆横下心和狗拼了,一场狗不怕人人不怕狗的壮观场面发生了,狗毕竟做贼心虚落荒而逃,终究邪不压正被吓跑了,我誓不罢休猛追穷寇直到恶狗家门口,狗主人出来嚷道:咋过?咋过??我怒不可竭指着狗主人的鼻梁:谁喂养的瘟狗?遍地咬人!狗主人不甘示弱吼到“我这是看家狗,咋啦?”我一腔怒气无可消隐,异常尴尬地离开。我实在是被狗弄怕了,可一点办法也没有,心想:去找政府领导,会因为这鸡鸣狗盗之事为你伸冤么?或许还有旁观者对你窃窃耻笑,无赖之下也只好放弃报复恶狗的念头。
这是一种非常尴尬的亟待解决的不良社会现象。
近日获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还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消息另人振奋,高兴得几夜睡不着觉,这下对付狗主人有办法了,不用私下报复可以依法惩治了。高兴之余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依据有了,因为狗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容易骗取同情,如果遇到具体执行人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不一样对狗主人无法啦?很值得深思。回头一想,有法律依据总比没有强。
责任编辑: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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