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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终劳雁分飞 索赔彩礼“翁婿”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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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0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在线-消息  未婚同居,劳雁分飞,索赔彩礼,“翁婿”反目。11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罗场法庭审结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被告罗高阳退还原告甘全大额彩礼。

  2003年农历8月,宜宾市高县罗场镇某村村民甘全经人介绍同村罗小娟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9月,甘全按当地风俗进行“取同意”仪式,向罗小娟及其父亲罗高阳给付现金540元,一套衣服,一块手表;2004年农历8月,甘全在“开庚”中,向罗小娟和罗高阳给付现金3000元;同年农历8月18日,甘全在“接人”中,又给付罗小娟和罗高阳现金9400元,以及酒、肉、糖若干。此后,二人按当地风俗成亲,因为当时罗小娟才18岁,未到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仍同居生活。

  2005年1月,两人一同外出务工,6月,罗小娟离开甘全,不知去向。后罗小娟与甘全通电话要求解除婚约,甘要求退还彩礼,罗小娟叫甘找父亲罗高阳退还。于是女婿甘全找到岳父罗高阳要求退还彩礼,协商退还彩礼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甘全要求罗高阳退还全部彩礼共计现金13975元(含物),而罗高阳则认为彩礼是甘自愿给付,只同意退还一半,“扯皮”两月余,翁婿二人仍协商不下。2005年6月10日,甘全以罗小娟与其分手并不知其下落为由提起诉讼,把罗小娟及其父亲罗高阳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退还全部彩礼。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应作为是否退还彩礼的判断依据;双方虽然同居过,但至今未达到结婚年龄,始终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甘全彩礼计现金13975元。在审理中,罗小娟未到庭,所退彩礼由罗高阳负责退还甘全。

  庭审后,笔者采访了甘全,甘全说,自己家里经济并不宽裕,当初为了与罗小娟结婚,向别人借了好几千元。为了要回彩礼,浪费了许多时间、减少了不少收入。经过这件事后,吸取了教训,以后再结婚,一是要到年龄才结婚;二是不要再按旧风俗,把婚姻与彩礼掺和在一起,免得“扯皮”,伤心又劳神。(本文中均为化名)
蓝剑 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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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11: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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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0 18:52 | 只看该作者

是呀用了还要退呀什么意思嘛

不过请吴律师分析一下好点

因为我们也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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