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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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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是一名刚入职的在职教师,我们学校不允许学生用手机,所以要求老师统一收缴,一般等期末以后由家长领取,请问收缴是否违法呢?我班上一个同学上课耍手机被我就没收了,说好了这次考试以后就还她,也算是一个督促,本来打算立刻通知家长的,可是学生不愿意,怕挨骂,就让我保管,她考好了我就还她,可是手机保管在我寝室里好好的,昨天去查发现不见了,其实收的手机有好多个,但就是那个不见了,我们住学生宿舍隔壁,人来人往,不晓得是不是某个学生偷偷拿走了,我保管在箱子里面但是没有上锁,不是时刻都锁着门,那是个苹果手机,4000多。我觉得自己有责任,毕竟没保管好,可要是全额赔偿,我也觉得很冤,我们新教师一个月工资就1000多,相当于我好几个月的工资了,毕竟我觉得自己也不是全部都错了,毕竟我们出发点是为了学生,保管呢我还是尽可能保管好了的,再说保管是无偿的吧,也没收取任何酬劳,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赔,赔多少合适呢?希望您能给我个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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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如果确实手机被盗,建议你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别被破坏。
   关于保管合同的问题,你仍然有过错,因为你在寝室里保管学生手机是否恰当另当别论,但是既然把手机保管在寝室里,就应采取足以防范的安全措施,没锁门和箱子,存在过失,有保管不当的责任。只有在你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仍被盗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
    但如果是学校要求的,且没有提供安全保管的措施和条件,属于职务行为,学校应先对外承担责任,你和学校之间再内部追责,你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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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吴律师的点拨,我再斟酌下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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