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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案情:陶X与陶XX系姐弟关系。二OOO年十二月,陶X与邻村 村民杨XX结婚,但其户籍未从娘家迁出,且未在男方所在生产组承包有土地,原在娘家的承包责任田地仍存在。二OO一年初,因城市建设需要将陶X姐弟及父母的责任田地及住房等大部分征用,数万元房屋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及青苗附属物补偿费,被陶XX独自占为已有,陶X多次找陶XX索要自已应得份额,陶XX均以陶X已出嫁,无权享受上述补偿费为由拒绝给付,陶X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 判 决由陶XX给付陶X应得份额18874.31元。
吴律师 评点;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按份财产权益。
本案中陶X虽然已出嫁,但其承包的责任田地仍在娘家,被征用的住房也系其在娘家时修建,其在修建中做了贡献,,因此,因承包责任田地和住房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应为陶X、陶XX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30条第 2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本案中陶X虽已出嫁,但其在娘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仍然存在,在承包责任田地和房屋等被征用所得补偿中,陶X应按份享有属于自己部分得财产权益,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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