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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农家乐下河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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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晚报讯 一群学生在某农家乐玩耍期间,到附近河中踩水戏耍,李某不幸溺水死亡。死者父母要求农家乐赔偿,但农家乐称死者踩水溺死与其无关。围绕农家乐是否有责任,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当地争论得沸沸扬扬。昨(23)日,高县人民法院给出了说法。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单某(农家乐老板)共同赔偿原告因其子溺水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中的20%共29410.14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以其家庭设施和条件在高县庆符镇附近一四面环水的小岛———中坝上开办了“桂圆林”农家乐,张某女婿单某也参与经营。2004年7月25日,李某在同学梁某的邀约下,与近20名同学一起到“桂圆林”农家乐聚会。中午饭后,因天气炎热,李某和部分同学到农家附近不远处的南广河边踩水玩耍,后李某不幸误入深水处溺水死亡。附近村民搜救无果,数日后在河中打捞到李某尸体。李某父母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单某利用小岛四面环水的特殊地理环境开办农家乐,在明知所有学生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梁某邀约同学们到地理环境有潜在危险的农家乐玩耍,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其父母监护不力,有过错。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李某之死造成的总损失的40%,即八万元。 被告单某认为农家乐不是自己经营,其不是合格被告。被告张某则认为,他只是经营农家乐,中坝岛面积约180亩,对李某在农家乐户外何处玩耍,他没有权利干涉,因此没有在岛上设立警示标志的义务。李某已满15岁,完全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溺水死亡与其无关。被告梁某的监护人认为,梁某本身也系未成年人,共同玩耍中谁也保障不了谁的安全,梁某父母不是李某的监护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满15周岁,其智力、年龄和教育程度,已具有一定辨别能力,能够预料到下河踩水可能给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其父母明知去中坝玩耍的情况下,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对李某的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张某、单某作为农家乐经营者,对来农家乐消费玩耍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告之的义务,其没有在农家乐经营场所内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识),反而为招揽生意在明知李某等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明确告之“可以下河玩耍”,起到一定诱导作用,在李某等人下河玩耍时也未予以劝阻和制止,因此有一定过错;梁某本身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某不负有监护的义务,且未对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至此,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吴国义 晚报记者 叶晓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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