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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约定违约金过高 请求变更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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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瑞金审结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
约定违约金过高 请求变更获支持

林 辉
    人民法院报瑞金11月7日电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判获准。
    2005年8月,李某向刘某订购了一批价值40000元的有旅游纪念意义的工艺品用于国庆期间销售,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国庆节前三天交货,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支付给对方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货到一周付款。合同签订后,因订单太多,刘某虽组织工人连夜加班赶货,仍未能如约在国庆节前交货,直到10月2日才将货物赶出并交付李某。因为国庆是旅游黄金周,旅游纪念品生意异常火爆,仅3天李某就将该批工艺品卖完。一周后,刘某找到李某结算货款,李某以刘某逾期交货影响了其商业信誉为由,依合同约定扣留违约金12000元。
    刘某认为,自己逾期交货虽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并没有对李某的销售产生什么影响,李某按30%扣留违约金显然太高,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决减少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供货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认为,原告虽然迟延供货,但对李某的货物销售未造成大的影响,因而损失并不大;李某按货款总额30%扣留违约金,对刘某显失公平,因此,对原告刘某减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原告刘某按货款总额的10%对被告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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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 13:35 | 只看该作者

我也遇到过一个案子,违约金问题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给法官的自由权太大了.建议法律上明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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