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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来临:谁来保护幼女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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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  

  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有支持者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  

  “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
   
    反驳理由:  

  1、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司法上怎么体现呢,同是未成年人怎么男方的权益得到了所谓的保护,而幼女方的权益在哪里得到了体现和保护啊?这不是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

   2、现在年轻人普遍早熟,十五六岁的孩子啥都懂了,接触的东西很多很复杂,杀人放火强奸啥事都干得出来。以此界定年龄范围,只能是助纣为虐,这不等于纵容他们去强奸吗?反正有法律在为他们作后盾,反正又不是在“犯罪”!  

 
  3、幼女自愿,是不是凡是自愿的事情都要支持?试问一个5岁的小女孩懂什么叫性关系吗?就因为她的好奇同意发生性关系,能说明她是真正意义上的愿意吗?你拿很多巧克力给一个3岁的女孩叫她做什么事她肯定什么都同意,但她懂那样会给她带来怎样的伤害吗?小泉参拜那个什么社的也是自愿的,相信是个中国人都不会支持的吧?如果一个15岁男孩与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判无罪。万一,仅仅是万一,如果女孩是你的孩子,你会如何?还是那些所谓的法律专家是人心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但你保证你儿子、孙子不生女孩吗?不长成幼女吗?
  
   再说说条文本身存在的问题:  

  1、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偶尔是个什么概念?什么叫频繁什么叫偶尔?除非特别变态的人以外,抢奸犯也不会天天去强奸啊,况且很少会对同一个幼女进行强奸吧?那对任何一个遭受的个体来讲都是“偶尔”了?  

  2、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的轻重如何判断?  

  (1)、怀孕  

  怀孕了还可以堕胎,堕掉了是不是又轻微了?为了证明情节严重,是不是就要保留证据?这与整个社会“晚婚晚育”完全背离。当然,还有方法,生下来再解决就OK了。  

  (2)、死亡  

  这该叫严重了吧,人之尽头算达到极致了吧。如果这些法律又该这样来裁决啊?这难道不是法律纵容的结果吗?

  这样的法律叫法律吗?,它能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这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是滋长未成人犯罪!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负责!众所周知现在的孩子素质越来越差,越来越叛逆,教育难度越来越大!如果执行这个司法解释,那么今后幼女的权益怎么来保护?早恋、早孕的现象就会想毒瘤一样滋长。也请问负责解释的这位法律专家你家女儿在5岁的时候和15岁的男孩谈恋爱被强奸了,却宣布男孩无罪你有什么想法啊?我想如果受不到法律制裁,那肯定会导致很多受害幼女家长走上私自报复的恶性循环。再如果这样的话全中国的人都生男孩去了,因为小男孩有抢奸幼女的豁免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9 17:37: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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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双重性格的人!既对生活充满希望而又伤春悲秋!不能仗剑啸傲江湖只能在自己凌乱的文字沾沾自喜!不能自拔! 一个在在现实里用骄傲画眉毛,用悲伤做笑容的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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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7:22 | 只看该作者
我举双手赞成...我偶尔也有小女朋友,哎~~~~~成都的小女孩比较开放,而且看起来很成熟,有时候根本不清楚真实年龄.所以.....我怕终有一天会把持不住的,既然法律都这样了,那我也就放一百个心了.
生在哪儿不是一声啼哭,死在哪里不是一把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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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20:01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律的悲剧在于为政治服务.特别是阶段性政治需要服务.

也正常,政法先政后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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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17:35 | 只看该作者
哼!最高法院的所谓司法解释又何只这点才是胡说八道! [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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