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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品、服务的价格?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在我国逐步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下,根据价值规律,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如本市的煤气、自来水价格等。政府定价有明显的强制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严格执行,不经有定价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又称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可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如本市的律师收费等。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适用范围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按照国家计委2001年7月4日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目前中央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仅13种: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3)部分化肥; (4)部分重要药品; (5)教材; (6)天然气; (7)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8)电力; (9)军品; (10)重要交通运输; (11)邮政基本业务; (12)电信基本业务; (13)重要专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