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特好听个号 于 2013-8-1 09:30 编辑
高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高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公告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以及《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文件精神。结合高县实际,我局按法定程序于2012年11月30日召开了高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形成了高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方案,现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将高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高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方案 (一)执行范围:高县境内城乡居民用户(四川能投高县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区域)。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1、对高县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为: 第一档为月用电量在160度及以下部分,电价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度提高0.01元(为0.56元/度); 第二档为月用电量161-240度部分,电价在一档价格的基础上,每度提高0.08元(为0.64元/度); 第三档为月用电量高于240度部分,电价在一档价格的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为0.86元/度)。 2、其实际月用电价为各档用电价格累计之和。 3、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0.042元/度调整(为0.592元/度)。 4、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设置免费用电基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对全县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电费结算,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方式,每半年清退一次,免费金额统一为每月每户8.4元。通过“低保户”和“五保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发放。具体实施办法,由发改局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四)执行时间 我县电网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拟从2013年9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本次居民阶梯电价顺利实施,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本次电价调整同时配套落实以下措施: (一)规范执行,准确计算,严格落实价格政策。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抄表,按电价政策核算和收取电费。 (二)全面提高供电行业服务水平。供电企业应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完善缴费网点和缴费方式,方便广大居民缴纳电费。 (三)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不因电价调整而降低。 (四)加强电价监督检查,确保新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县价格监督检查所要组织力量,对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趁推行新的阶梯电价而乱涨价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电信座机拨打12358)。 2013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