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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国法治史应该把余姚中院的判决写上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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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2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继学  叶雷  傅达林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他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中国法治史应该把余姚中院的判决写上一笔

王继学


    余姚市政府因规划建设兰墅大桥和兰墅公园,决定大范围征用土地,朱利峰家被列入拆迁范围,余姚市政府先是通过单方确定补偿价格,在朱利峰不能接受的情况下,由余姚市规划局对朱利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利峰自建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一周后,余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工作人员等数百人来到朱利峰家门前,用铲车将朱利峰家搭建的6间房推平。

    看了这个案例,使我想起西方法制史上著名的典故——波茨坦的磨坊。1866年刚刚打赢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把500万人口和64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了普鲁士版图的威廉一世,因下令拆除波茨坦市近郊豪华行宫旁一处十分碍眼的磨坊而当上了被告。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没有想到,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不但一致裁定:被告因擅用王权,侵犯了原告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150元。然而,更没有想到的是,骄横不可一世的威廉一世却认认真真照办了。后来,波茨坦的磨坊竟然成了德国司法独立及裁判公正的象征。

    比较中外这两个案例,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掌握着强大行政权力的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民作主”——强行处分被拆迁人私人财产。这种以行政强制等手段代替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使公共权力恣意侵害民事权利,使本来只有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协商、自愿选择才能达到平衡的问题,顷刻间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因此而引发私权与公权的抗争、民众与政府的纠纷。正是法院的公正、合理的判决,遏止了行政权力的肆意扩张,保护了私人合法财产,才化解了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如果说,一百年前的德国法官的判决,威廉一世的服判,使得波茨坦的磨坊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及裁判公正的象征,那么,我们何不期待宁波市中级法院认定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性拆房违法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式”判决呢!

    中国的法治史册应该记录下,在余姚市目前最大的市民公园——穿过姚江的兰墅公园边,朱利峰家被强拆的200平方米房子的废墟。尽管在兰墅公园边,朱利峰家唯一的二层楼房十分显眼,尽管终审胜诉了的朱利峰还担忧着“自己住的房子也会保不住,早晚会被拆除”。但是这些,都丝毫不能影响“政府无权组织强拆”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的意义。


法治社会离不开公民较真

叶雷

    浙江余姚市政府强拆民房被判违法,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并不容易。这是朱利峰执著地依法维权的结果。回首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法治的进步无不是在无数的“公民较真”中逐渐形成的。无数的“公民较真”形成无数的“里程碑式的判决”,无数的“里程碑式的判决”融成了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法治社会又不断地巩固和强化着公民的法治信仰,从而构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较真的公民太少了。反而有三种心态要不得:一种心态是认为维权“让别人出头,我来得利”,虽然自己有类似的维权需求,但不愿意当“出头鸟”,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自己坐享渔利。北京一个女教师的儿子吃了肯德基新奥尔良烤鸡腿汉堡,由于担心含有苏丹红一号,女教师几番努力,终于让肯德基正式道歉。女教师说,她保留向肯德基索赔的权利。网络上议论纷纷,可就是没有一个跟进者。学习法律的都知道一个关于麦当劳的经典案例:一个老太太因为吃麦当劳的派而烫伤了嘴,将麦当劳告上法庭,最终麦当劳被判处巨额罚款,这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给无数的消费者树立了榜样,也促成了麦当劳在包装盒上印上“小心烫口”这样的提醒;另一种要不得的心态就是认为公民较真“胳膊拧不过大腿”,许多准备较真的公民经过几次失败后,就会放弃,认为较真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第三种认为较真是“吃饱了撑的”,他们的行为选择原则信奉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这种心态的人对公益诉讼往往不屑一顾,对那些较真的公民更是极尽冷嘲热讽之能事。

    换一种视角,法治社会实际上不仅仅是一种治理状态,更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里程碑式的判决只不过是它成长的标志而已。如果我们整天怨天尤人,说我们的法治是假的,这个理想的实现还很遥远,那么中国可能永远建立不起法治社会。公民较真是法治社会的推动力,因为较真,他们提出了问题,促进了法制的健全,逐步实现“有法可依”;因为较真,他们要求自己“有法必依”,也在无数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中呵护着已有的法律,保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历史悠久、法治传统稀缺的国度,“公民较真”就是最宝贵的财富了,我们应该尊重较真、鼓励较真、自觉较真。也许,这就是浙江余姚市政府强拆民房被判行政违法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公民维权不应“历经磨难”

傅达林

 
    唐僧西天取经,要历经九九八十一次磨难,这是佛祖对其求取真经意志的考验;如果现代公民接近正义的旅途也要遭遇诸多磨难,不知考验的将会是什么呢?

    余姚农民朱利峰虽然最终胜诉了,但我从中读到的却并非胜诉者的喜悦,反而是维权道路上的种种艰辛:从起诉规划局不成到起诉规划局和建设局,到驳回起诉再到上诉直至败诉;从又起诉规划局被法院驳回,转而寻求举报,再到向省政府两次提起行政复议;从将市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到终审判决胜诉,农民朱利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历经了“百转千回”般的维权之路,其过程怎一个“艰辛”了得!

    只有真切体会到维权经历曲折辛酸的人,才能理解为什么胜诉者即便拿不到一分钱赔偿也还喜极而泣了。与那些权益受侵害后选择忍气吞声的公民相比,与那些深陷维权泥潭数年仍然没有结果的公民相比,朱利峰毕竟在强大的政府面前胜诉了,这在目前的行政语境和法治环境中,仍不失为一件值得庆幸的事。何况在整个维权过程,司法机关还是比较遵守效率的,否则这样的案件拖上个三五年也不是没有可能。

    然而,一起在法律上并无多少纠葛的简单维权案件,却要历经无数次起诉和复议,当事人才最终得到一纸胜诉,我不知道这样的结果能否算得上是“里程碑”意义,但至少,它不应当是法治社会公民维权的常态。

    从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正是因为政府越权组织强拆违章建筑在实践中十分普遍,正是因为一些行政部门习惯了将上级或自己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当作依法行政的“法”,也正是因为法院囿于行政化体制而难以对抗紧握自己财政、人事“命脉”的政府,所以公民的维权之路更显艰辛,而法院最终作出胜诉的判决已经是在冒“相当大的风险”了。可见,即便这个案件原告胜诉了,它同样折射出当前行政法治环境的不容乐观,折射出公民在面临行政侵权时寻求司法救济的种种困境。

    在一个和谐法治的理想社会里,让公民便捷无阻地接近正义,这是国家制度供给的重要旨趣,也是国家机关运送正义的基本原则。倘若故意在公民接近正义的维权道路上布设关卡,形成种种阻力与警卫人员于5月1日焚毁中机厂,留一福特旧车,钱自己开车追前头,徒步人员在到保山时日机大轰炸,人员四散逃命,以后在昆明设留守处逐步招回流散人员。

    自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爆发后,次日美对日宣战,美志愿队改为第十航空队驻华先遣队。因与中机厂签约未满期,还是执行保护滇缅路和中机厂的任务,日机侵入仍迎战。1942年5月1日后,滇缅路已被日寇占领,中机厂已焚毁,保护路与厂成为历史过去。美志愿队到昆明后,美第十航空队又改为十四航空队,这批以中机厂名义来的200多名飞行员,由于要改变军籍人员,对级别核定不满,且入十四航空队后马上上机工作,无休息期限,所以绝大部分人向中机厂领取退职金回国。P40B飞机于9月合约期限满,交给中国飞行员接收,美国志愿队就这样结束了。(摘自《文史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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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5: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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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一切都已成风, ●╭○╮ ★ 我依然在此等候,当世 /█∨█\\ 界都已改变,我依然坚 ∏ ∏oοО 持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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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5:4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蜜糖的回复!

让我们携手为社会需要法律救助的人撑起一遍蓝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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