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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交警部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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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0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辆违章未处理年审被拒
佛山一车主状告交警部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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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年审前必须把违章处理完毕。广东佛山车主陈女士认为交警这种做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定交警部门败诉,限期为陈女士颁发机动车合格标志。
    陈女士本应于2013年3月办理车辆年审,但拖延了一年有余,直至2014年10月才申请办理年审。当车主陈女士的车辆通过所有检验并提交了所有检验资料后,检验点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以车辆存在16宗交通违法(其中15次违章事由均是“未年审上路”)记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从未收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且违法事由多是因未及时年审上路,对于如此“突然冒出”的罚单,陈女士感到很是气愤。她认为,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
    陈女士以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年审附加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违法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交警支队不给予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并限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赔偿她每天约150余元的损失。
    庭审中,交警部门辩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完毕,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禅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陈女士亦已按照要求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收缴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因此,市交警支队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交警提出的处罚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小车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前不予年审”的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系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不应优先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法院同时强调,交警部门如果核查发现机动车确实违章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年审。
    (林劲标  邱小华)
    ■新闻观察■
    车辆年审与违章处理到底该不该捆绑
    据悉,车主申请年检前需首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求,最先寻迹于2004年4月公安部通过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随后,该规定在2008年、2012年两次修改细化,但均没有剔除该规定。通过规章设置的这种“违章未处理不予年审”做法,在全国延续十多年,逐渐成为一种规则共识。
    “这是一个法律与法规冲突适用的问题。”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苏毅清直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属于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是公安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权威和效力来看,法律应优先于部门规章适用。
    交警将年审与违章处理挂钩,涉嫌捆绑执法。“捆绑执法实际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交通违法本质是行政处罚,如果车主认为处罚不合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陈述和申辩,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捆绑后,车主的上述法定权利有可能被剥夺。”案件承办法官、该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应东更关注这种捆绑做法让车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进一步表示,很多车主事先并不知道违章行为存在,而是年审时被当场告知,当场确认的,往往没有时间去申辩。如果不及时交罚款则不能马上年审,不年审上路就得产生新的违章罚款,这种孪生式、循环式的行政处罚,会让车主的合法申辩权利被无形而无奈地剥夺掉。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登记规定》,一个约束人的驾驶行为,一个约束车辆本身的性能,属于两个平衡的管理领域。“如果以规章的方式让行政执法权恣意扩大,将年审捆绑违章,多少有点名不正言不顺,甚至是越位。”刘应东表示。
    在禅城法院,陈女士并非首个“以违章未处理而拒绝年审”的案例。该院半年前就曾审理过类似案件,结果是以交警妥协告终。然而,交警部门目前仍然未改变“捆绑”做法。
    对此,交警部门表示有说不出的苦衷。交通违法追责向来是难题,尤其是遇到违法“老赖”,执法成本非常高。有知情人透露,捆绑执法之前,交通违法处理的工作量非常大,后来,公安部通过修改车辆年审系统,直接将违章情况纳入系统审核要件,违章处理工作量和执法成本才直线下跌。
    不可否认的是,捆绑式执法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在本案中,《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避免了不自觉的违章“老赖”钻空子,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法效率。
    “但行政执法行为,纵然初衷再好,结果再正义,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这是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禅城区法院副院长陈晓明接受采访时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规定,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但不能超越法律甚至违背立法本意。
    ■案外评点■
    松绑亟须完善立法
    一旦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松绑,违章乱象如何整治和约束?违章“老赖”坚决不交罚款,如何惩处和追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交警部门可以对车主追加每日3%的罚款,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在上升,全国已有1.4亿辆,数据还会逐年攀升,解除捆绑式执法势必导致违章查处难度加大。以佛山为例,该市汽车保有量目前已达到150万辆以上,假如真的把所有不主动缴纳罚款、处理违章车主的案件全部移送法院,或者由专门的执行机构来处理,交警、法院等部门的工作和压力将异常艰巨,违章处理成本将无法估算。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杨建顺建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验车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但补充或者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使之更符合现实操作,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良方。
    为推动违章处理,湖北省已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将违章处罚列入地方法规。广东省亦有相关举措,如该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交警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今后不能执行公安部规章,则按照上述条例,加强日常管理。在车辆检验过线前或者年审过后,只要发现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情况,该扣证就扣证,该扣车就扣车,不再累积到车辆年审时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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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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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沙发???哇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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