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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2015浙江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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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1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5】13号文件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时间:2015-03-20 03:26:43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郑泽川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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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1 11: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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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8: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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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09:10 | 只看该作者
不回帖,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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