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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文本问题: ① 购房户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即《协议书》、《住房情况确认书》)住户并没有与经典公司签订任何协议。而学校(不是住户)目前也只与经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附加《在建工程转让协议》和《委托代建协议》。教师们已交的购房款的发票是高县中学的印章而不是经典公司的印章。 ② 住户在此之前都看到过张贴的协议吗?建房《合作协议》第九款第4条:“乙方对已经设计的工程项目或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删减、凡须更改的项目必须征得甲方的认可,并经设计部门核准。”随意改变经过每位住户同意了吗?(签字在哪里?)报批的图纸上的几堵隔墙是推拉门并没有任何图标说不作,合同上写明照图施工。 (2) 室内与阳台间“隔墙”问题: ① 对于所有户型,室内到阳台之间,均有2-3个隔墙,开发商发给全体购房户的图纸和样板房都有此设施,现为空框,无隔墙,这与市、县建设部门审批的原始施工建设图案不符。其户型设计图中,所谓“推拉门”(不作)一句,明显为添加字样。所谓《修建标准》也只是经典公司单方面的修建标准,住户们在此之前看到了吗?同意了吗?为何一切都不取得住户的同意就随意改变或删减,经设计部门核准的批文在哪里?部分领导能代表全体住户吗?是谁在出钱买房?现在室内到阳台间“隔墙”未修,若每户还要掏钱自行补建,起码两三千元,总计下来就是好几十万呢? ② 开发商认为室内到阳台间不应称做“隔墙”,要叫做“门”,所以不建。又据经典公司发表于高县金线岭论坛上的回复声明所称,“《修建标准》中已明确了所有的‘门的框、扇’均不制作,只预留门洞。我司只负责外墙塑钢窗的制作安装。”我们来看开发商《修建标准》第八条:“外墙窗为白色塑钢窗,室内门及入户门位置均只预留洞口,其门、框扇由业主自行制作安装。”请大家注意,按照同一标准,既然生活阳台上卫生间的塑钢窗开发商都该做,那么观景阳台内的塑钢门窗又为何不做呢? ③ 此隔墙之名称叫法姑且不论,既然开发商又在回复中声明,“我司只负责外墙塑钢窗的制作安装”
,其协议中只有“室内门及入户门”不做。那么,原设计图纸中所应修建的阳台“推拉门”,到底是属于所谓“室内门”还是“入户门”?第一,按照全国各地的惯例,所谓“室内门”应该是指住户房内各室之间相连通的门,才能够叫“室内门”,这类门一般由住户装修时自行购配套装门进行安装,此阳台隔墙明显不属于此类。其二,“入户门”应该是指一套标准单元房的进户大门,则此阳台隔墙亦明显不属于此类。综上可知,此阳台隔墙之“推拉门”,并不属于所谓(不做)的“室内门及入户门”范畴,理应由开发商制作安装。 ④ 开发商所谓免建的依据,至今仅见开发商所附《修建标准》第八条,原始建房《合作协议》文本本身则无,而此开发商所附《修建标准》只见开发商经典公司独家签名盖章,并无甲方学校签名盖章认可,其《修建标准》本身是否后经涂改,是否经由甲方代表法人签字盖章认可,至今存疑。 综上,按照宜宾市乃至全国各地的修建标准,此阳台隔墙塑钢窗亦应当属于开发商修建安装。如若最终开发商仍然对此予以否认,则可提请省、市建设部门仲裁,或者入禀法院公断,要求补建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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