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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某在张某经营的家电行购买了一套家电,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张某货款2000元,周某将购买的家电使用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张某主张权利,并拒绝支付未付部分货款2000元。张某催收无果,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败诉,支付张某欠款2000元。
吴律师详析: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周某认为对自己很不公平,律师向周某指出的败诉原因在于:
⒈本案中张某起诉的是欠款纠纷,张某有周某出据的欠条为证支持其主张。
⒉周某抗辩的理由是张某出售的2000家电有质量问题,系产品质量与欠款纠纷系两种法律关系。
⒊周某应在张某诉其欠款纠纷一案提起反诉,用以对抗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周某未行使这一权利。
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周某是口头抗辩,未提供家电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
周某正确的做法应是:
1.在本诉中(张某诉其欠款)及时提起反诉(诉张某产品质量)。
⒉在本诉已结束情况下,及时起诉张某保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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