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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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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1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年前的一次车祸,让龙学勇至今伤病缠身。更令他气愤的是,由于肇事车驾驶员、事实车主以及法定车主公司之间相互推诿,他迟迟拿不到属于自己的巨额赔偿金。
  驾驶员、事实车主、法定车主,到底谁该为他的赔偿金埋单?近日,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定,判决肇事车法定车主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赔偿龙学勇的各种损失费340330.73元,事实车主杨少伯、驾驶员胡华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飞来横祸乘客一死四伤
  2004年7月4日下午,龙学勇等人搭乘由杨秋平驾驶的川Q20969号车从高县往宜宾方向行驶,当行至206省道282KM处时,与迎面驶来的胡华友驾驶川A43551号大客车相撞,造成杨秋平死亡以及车上龙学勇等四位乘客受伤(其余死伤者另案审理),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华友负事故全部责任,杨秋平及四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当日,龙学勇等人受伤后,被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龙学勇经诊断为额部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等18处损伤。2005年4月,龙学勇又被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施行“颅骨修补术”和“第二期眼胎植入术”,前后共用去医疗费7万余元。
  2005年6月16日,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龙学勇为五级、六级和五个十级伤残。由于肇事车驾驶员和车主之间互相推诿,龙学勇要求赔偿无果。无奈之下,龙学勇起诉至法院,将肇事车法定车主、事实车主和驾驶员推向被告席。
  法院判决法定车主担全责
  宜宾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龙学勇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该院裁定被告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先行支付龙学勇7万元(已执行)。在审理中,双方却就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宜宾县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川A43551号大客车的法定车主是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事实车主是杨少伯,胡华友是杨少伯雇请的驾驶员,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是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院审理认为,杨秋平驾驶的大客车与胡华友所驾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龙学勇等人伤亡的事实存在,经交警部门认定,川A43551号车的驾驶员胡华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是川A43551号车的法定车主,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是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故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共同承担。在扣除先予执行款7万元后,还应给付270330.73元。同时,法院还判决事实车主杨少伯、驾驶员胡华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事实车主连带赔偿
  为什么肇事车的事实车主和驾驶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致高律师事务所杨茜律师认为,由于事实车主杨少伯是该车辆运行利益的所得者,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杨少伯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杨茜律师认为,在该案中,由于驾驶员胡华友与事实车主杨少伯之间是雇佣关系,胡华友从事雇佣活动中致龙学勇受伤有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适当的。廖时权本报记者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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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9:49 | 只看该作者

拿得出钱的叫他赔偿,拿不出钱的你把他杀血也没用!

当一个人面对自己的心灵的时候,在空虚的头上,是一份难以名状的悲哀与无奈在世俗中打着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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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2:26 | 只看该作者
拿不出钱,也够他受的,整天躲啊.一天没清,法院都会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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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3:02 |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个亲戚就是搭人家的车,结果翻到沟里去了,受伤后车主把车卖了[好象那车还没入保险的],付了2000的医药费就没下文了,你再逼他也没有办法,人家都山穷水尽出去只好打工维持生计,你还能怎么办?我亲戚只有贷款先医病三,花了好几千块钱还落下个右手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力,到现在贷款都还没还上安。
当一个人面对自己的心灵的时候,在空虚的头上,是一份难以名状的悲哀与无奈在世俗中打着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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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3:16 | 只看该作者
空白你说的情况可能有,但是:1\机动车没上户不能上路运行啊,原则上应该是投保了的,查一下;2\最好是打个官司保住时效在那儿,你说的情况估计都有七\八级残废,否则,时效一过,对方有钱不赔你也没办法,打不起官司了,超过了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
   当然钱少划算不强,也可以算了,决定权在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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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3:25 | 只看该作者
时效只有1年啊?那早就过了。当时看他家徒四壁的,就心软了。现在就只好算了。
当一个人面对自己的心灵的时候,在空虚的头上,是一份难以名状的悲哀与无奈在世俗中打着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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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3:29 | 只看该作者
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的是一年.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等就只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如果有时效中断情形可以重新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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