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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说以上的事情不一定真实,具体内容、情节可能有删减。
因为97年新《刑法》实施时,对正当防卫专门有说明,有几种情况,不会存在防卫过当,即:争对抢劫、杀人、强奸等5种暴力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一说。记得当时我学新条文时,还有一种担心妇女假借被强奸(勾引仇人上床)而实施伤害,以正当防卫为由规避刑事惩罚的事情出现(证据不好固定的原因)。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认定事件是强奸性质,哪怕女方在强奸当时而杀死强奸者也不会追究被害人(女方)的民事、经济责任,更谈不上追究刑责,因为女方是为避免受伤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但假定,二人是情人或是熟人,出于双方自愿的因素,发生关系后出现了意外的情况,而女方因出于要脸面等原因,不报警、不送医院或不通知相关人员,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才会有以上的判决结果。又假定,当事二人本就认识并有绯闻或有暧昧关系,事件发生后,女方申明是被强奸,却又以种种理由不报警,试想,法院认定是通奸还是强奸呢?
因为即便是夫妻、同事、朋友的关系,当对方出现危险,有扶助的义务,而未尽到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夫妻吵架,一方叫吵要自杀(跳楼、服毒等),另一方明知而不管不顾,放任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人都是成年朋友,一起相约到河边玩耍,一人不慎掉入河中,另一人不管不顾,掉头就走,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就算你也不会游泳,但你没有找人相救或报警,你也是有责任的!哪怕你大声呼救了,也算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9 20:47:09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