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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下怪事,喜欢看稀奇的请点击:http://cn.e7wan.com/viewthread.php?tid=61642

 

声明:不是黄色内容哈。想直接把内容转过来,又害怕坛里有人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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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2:37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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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3:22 | 只看该作者
新诚摄影 :数码照相(信誉第一/质量第一) 数码冲印:全县价格最底(爱普生原装墨水/立等可取/色彩更持久) 婚纱出租(意想不到的惊喜价格) 婚纱摄影(经典时尚系列) 金线岭会员更优惠 地址:高县中学运动场边上 qq:1450066903 手机:18990910072 联系人:严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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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3:31 | 只看该作者

这有什么稀奇的!强奸动物都要犯法。。。。

只喜欢有味道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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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5:02 | 只看该作者
[em06]法院认为,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
本店提供各类小学、初高中教辅;社科、时政;文学名著、青少年文学、幼儿书;点读机、学习机、学生电脑等。 地址:柳湖中学下60米(三叉路口) 手机1301817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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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6:52 | 只看该作者
难怪那什么叫兽说遇到此种情况,请递上安全套。哎,悲哀![em246]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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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9:09 | 只看该作者

不要相信谣言

首先,我想说以上的事情不一定真实,具体内容、情节可能有删减。

因为97年新《刑法》实施时,对正当防卫专门有说明,有几种情况,不会存在防卫过当,即:争对抢劫、杀人、强奸等5种暴力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一说。记得当时我学新条文时,还有一种担心妇女假借被强奸(勾引仇人上床)而实施伤害,以正当防卫为由规避刑事惩罚的事情出现(证据不好固定的原因)。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认定事件是强奸性质,哪怕女方在强奸当时而杀死强奸者也不会追究被害人(女方)的民事、经济责任,更谈不上追究刑责,因为女方是为避免受伤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但假定,二人是情人或是熟人,出于双方自愿的因素,发生关系后出现了意外的情况,而女方因出于要脸面等原因,不报警、不送医院或不通知相关人员,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才会有以上的判决结果。又假定,当事二人本就认识并有绯闻或有暧昧关系,事件发生后,女方申明是被强奸,却又以种种理由不报警,试想,法院认定是通奸还是强奸呢?

因为即便是夫妻、同事、朋友的关系,当对方出现危险,有扶助的义务,而未尽到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夫妻吵架,一方叫吵要自杀(跳楼、服毒等),另一方明知而不管不顾,放任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人都是成年朋友,一起相约到河边玩耍,一人不慎掉入河中,另一人不管不顾,掉头就走,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就算你也不会游泳,但你没有找人相救或报警,你也是有责任的!哪怕你大声呼救了,也算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9 20:47: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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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9:12 | 只看该作者

(虚假新闻)

有点脑子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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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0:0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式杯具呀,在其它国家他可能连虚假新闻都传不成,但在当今社会,我想即始是假的,但好多都认可他是真的吧,就像安徒生童化,他是真的吗,假的吗?社会的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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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下,表示我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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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1:06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也不是不可能。中国是人治,不是法治。有法不依的时候多得很。

有许多时候是没有真理可讲的。就连代表国家的运动员“桑兰”在美国比赛过程中受伤导致瘫痪,10多年以后,真相都才慢慢的被世人所知,现在正准备跟美国的主办方打官司呢?为什么当年所有的媒体都不报道真相?当时媒体报道的都是因为桑兰自己的失误。事实呢?是因为在比赛过程中,受到了外人的干扰。而这些,桑兰自己和教练是很清楚的。

 

这就是这个世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9 21:20: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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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1:41 | 只看该作者

我不否认我国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制国家,人治现象在我国还很严重,也很普遍。但如果是以上的案例真的在河南洛阳出现,难道受害人没有亲戚、朋友,不会聘请律师?一个被强奸的受害人受如此委屈,当地会没有反响,媒体不会介入?而且事情的发生是在2010年8月被发布到网上,如此离谱的事情没在当时被网上热吵,可见事情另有隐情!

“桑兰”事件在这件事上没有可比性,事件发生后,是桑兰及其教练在当时没有或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当时媒体没有介入,是因为没人知道此事的真象!如果桑兰及教练在当时就讲出事故的真象,也许国家体育总局还会出钱、出力为桑兰讨回公道,在美国为桑兰提出诉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9 22:02: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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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2:53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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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22:12 | 只看该作者
[em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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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22:38 | 只看该作者
判他妈老公。自己犯罪造成的,后果自负。
今天是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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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1:29 | 只看该作者
稀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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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9: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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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8:40 | 只看该作者
简直是鬼编的荒唐故事!没有人相信是真实新闻!太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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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1:2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兰亭在2011-6-9 20:52:11的发言:
回复一下,表示我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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