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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上挖红砂 非法采矿触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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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矿产资源属国家专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开采。即使是自己自留地,也并非可以对土地的地面及地下所有资源随意开采”。这是江安县检察院在对陈凤涉嫌非法采矿案提起公诉时,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的一个场景。

  在自留山上无证开采沙石会面临什么处罚?日前司法机关给出了明确答案。经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0元,赔偿国家损失116462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2月始,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陈凤擅自在该县底蓬镇石龙村石龙船组自家自留地上开采红砂岩打碎出售。其间,县国土局、底蓬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活动,但陈凤置之不理,一直进行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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