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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5·15”警车肇事案今日宣判 涉案人员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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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县“5·15”警车肇事案今日宣判 涉案人员均领刑
http://www.ybxww.com 2009-11-27 来源:宜宾新闻网 评论0条

11月27日,高县“5·15”警车肇事案宣判,判处原高县刑警大队大队长王鹏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拘狱6个月;原高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周毅“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县落润乡原派出所所长严毅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5日23时左右,高县庆符镇居民钟盛全(无驾驶证)酒后驾驶高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周毅管理使用的无牌照皮卡警用小车,从庆符镇往文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206省道315公里+500米处左转弯进辉煌加油站加油时,与从高县文江镇往庆符镇方向驶来的共搭乘4人的川Q89410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4人有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6日上午死亡。

案发后,高县警方立即将肇事者刑事拘留,2009年10月底,高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钟盛全有期徒刑三年。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已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方河玉 责任编辑 甘科)

宜宾:无牌警车外借闯祸 撞上超载摩托3死1伤

车祸造成3死1伤,民警外借警车涉嫌违纪被关禁闭;肇事司机被刑拘

15日23时25分左右,宜宾市高县境内某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皮卡车和摩托车相撞、导致3死1伤的交通事故。记者了解到,肇事皮卡车是一辆无牌照警车,为无驾驶证的肇事司机向民警借用;而被撞摩托车搭载4人涉嫌超载。

车祸:警车撞摩托3死1伤

当日23时左右,家住高县庆符镇的钟盛全,驾驶一辆向高县交警大队民警周毅借用的、无牌照皮卡制式警用车,从庆符镇往高县文江镇方向行驶;23时25分左右,皮卡车行至206省道315公里+500米某加油站附近、准备左转弯进加油站加油时,与从高县文江镇方向往庆符镇方向驶来的共搭乘4人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一名受伤者于16日上午9时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立即指示全力抢救伤员,迅速处理好善后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并要求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当地还连夜从宜宾市二医院,请来脑外科专家为伤者实施抢救。当晚,宜宾交警支队政委付天池、副支队长周学平和法医等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和抢救工作,并指派筠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此案。

惨剧:无牌警车外借闯祸

据死者缪某的妹妹缪燕介绍,其姐姐缪某今年28岁,系宜宾城区李端镇人,目前和姐夫陈某在高县文江镇和庆符镇分别开设有服装店。当晚,姐夫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和儿子及姐夫的妹妹共4人,从文江镇前往庆符镇。“因想到深更半夜路上车辆不多,才搭乘4人”,不料遭遇车祸,令一家人悲痛不已。目前缪燕和其姐夫的亲人等,正在和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善后和赔偿等问题。

据高县警方介绍,目前已查明当晚开皮卡车的钟盛全系庆符镇的居民,和县交警大队民警周毅系朋友关系,当晚无驾照的钟盛全找周毅借车外出,造成了事故。周毅已涉嫌违纪,已对其实施禁闭,待事故原因彻查后作进一步处理。

对两轮摩托车搭乘4人问题,警方称,当地一直在对违章搭乘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罚,因发生该事故时已是深夜,摩托车趁检查人员休息时搭乘4人,酿成事故。

目前,无照驾驶皮卡车的涉嫌犯罪人员钟盛全已被依法刑拘,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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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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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小米粒在2009-11-28 20:57:24的发言:

法、检的人人家是站在暗处说话的,而偏偏就是暗处说话的人才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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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8:55 | 只看该作者
把改判的的结果贴上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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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00:36 | 只看该作者
定性为犯罪分子是法院审判后宣判的结果,而在法院未宣判时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两个公安的中层干部居然不知道是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只是他们不知道帮助犯罪嫌疑人的后果有如此严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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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0:23 | 只看该作者
公安接触社会面很广,但并非对所有的法律规定都精通。现实需要补上职务犯罪的课,首先保护好自己,方能更好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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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20: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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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0:49 | 只看该作者
知法犯法,罪有应得,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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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2-1 00:35
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罪有因得,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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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30 19:20
检**王**打击报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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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30 19:16
检**王**两次想包庇恶势力不成不说,还让他们脸面扫地,有时他们想改尾绞你不干。打击报复你啊,一违纪硬是办成违法,非置你于死地不可,害得你今天太惨了。以后检**王**可以更加只手遮天了,将变为真正的大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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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4: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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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小米粒在2009-11-30 10:06:58的发言:
帮助"犯罪分子"也要犯罪分子的罪名成立,我也知道是两个罪名,但如果滥用职权不硬巴上去,“帮助”就无从存在,试问看到一个穿警服的人,就一定是警察吗?法律是讲证据的。凭什么来认可身份?必定是有效的才是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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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0:06 | 只看该作者
帮助"犯罪分子"也要犯罪分子的罪名成立,我也知道是两个罪名,但如果滥用职权不硬巴上去,“帮助”就无从存在,试问看到一个穿警服的人,就一定是警察吗?法律是讲证据的。凭什么来认可身份?必定是有效的才是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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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3:42 | 只看该作者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巴不上谱谱”
      我们讨论的是“帮助。。罪”的构成要件,肯定与“滥。。罪”的构成要件巴不上谱。米粒可能没注意3名警察分别触犯的是2个罪名哈。

      至于是否警车的问题,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我看到的喷成警车样式并且有警灯并且有警车牌照并且平时都由警察驾驶执行公务的车辆,我从未也不可能去怀疑它是否真正意义上的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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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29 21:00
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5-08-22  责任编辑: 法律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侧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本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本罪论处。

认定

(一)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本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本罪治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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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29 20:51
QUOTE:
以下是引用铁匠在2009-11-29 16:42:10的发言:
  5楼的问题点到了本案的关键,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里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里的“犯罪分子”并非指已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者已被侦查机关确立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而是一个广意上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司法机关发现;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有可能涉嫌犯罪严重违纪的人员等。
  民警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2天就被公安局禁闭调查,稍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能想到:民警周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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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8:28 | 只看该作者
再问哈把法律研究透彻了的人,请问允许冒牌警车上路的单位是不是也要负滥用职权罪?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又是谁来追究这个责任?如果不追究,那不去追究的相关单位是不是也要负法律责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期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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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8:17 | 只看该作者
铁匠看似很懂法啊,请问,禁闭就一定有可能涉嫌犯罪吗?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罪责自负的道理;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未经省公安厅批准注册的警车不是真正意义的警车;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巴不上谱谱;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样判决是牵强不公的~~算了,说都是白说,法律已经是变味了的,也许,应该说,法律在某些人手中是变味了的~~
26
匿名  发表于 2009-11-29 16:47
不管你以前为国家的稳定出了多少力,在你范了一丁点错时,他将会彻底把你抛弃,让你永世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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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6:42 | 只看该作者
  5楼的问题点到了本案的关键,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里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里的“犯罪分子”并非指已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者已被侦查机关确立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而是一个广意上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司法机关发现;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有可能涉嫌犯罪严重违纪的人员等。
  民警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2天就被公安局禁闭调查,稍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能想到:民警周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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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29 15:40
可怜、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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