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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传销的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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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1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案件特点
1、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为主,其中非法拘禁,其余的为故意伤害诈骗罪等。非法拘禁不同意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迫使其“自愿”加入,而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往往又会引起伤害或致人死亡案件。
2、、以共同犯罪为主,其犯罪具有事先预谋性和组织性。非法传销人员大多在亲朋和同乡、同学中发展下线,因此,他们从事非法传销时也往往是众同乡和亲属聚居在一起,共同犯意加之能够相互商量、相互壮胆,使非法传销人员极易形成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如刘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案中,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系西南民族大学同学,被害人李某某也是他们的同学。传销组织拥有稳定的运行模式。对骗来的新人采取逛街、游玩等方式使其放松心理上的戒备,以便于能在以后尽快的灌输传销的思想;之后采取扣押手机、行李、监视等手段非法限制新人的人身自由,强制灌输传销理论,为新人“洗脑”,预谋性和组织性较强。
3、传销组织注重伪装宣传。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济欺诈行为。但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传销组织往往编造各种谎言,采用各种手段,将传销伪装成国家不禁止、甚至是国家支持的新兴行业民族企业,“国家领导人引进的项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传销”,“传销在国外发展繁荣,是商业主流”,“我们从事的是新市场营销计划”,“我们是经国家有关批准允许的网络直销”等等,纷繁复杂的谎言非常具有迷惑性。如网络上所谓的“澳州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以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点击广告、介绍下线入会提成、以及公司上市后可获得公司股份等一系列新颖且有迷惑性的宣传方式骗取当事人交钱入会,他们先以小额提成回馈被骗会员,等上当入会的人增加到一定的程度后,关闭网站逃之夭夭。
4、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部分人急于发财、想一夜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利用网络手段组织传销,大肆吸收社会闲散人员,来达到组织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典型的如前文提到的 “澳州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进行的合同诈骗一案,该案实际是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新型非法传销,但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受害人被骗购买传销组织的虚拟产品的损失难以挽回,引发群体性事情的发生,造成对社会稳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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