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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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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2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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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8:4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吴律师神通广大哦。。。。。。,有这样一个免费咨询,是高县老百姓的福音。

承接歌曲写作,配器。专业录音,音乐编辑等业务。手机:15983101231,QQ:28664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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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22:41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情况应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要求责令其补交,否则可以处以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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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22: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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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22: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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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22:28 | 只看该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未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违法的,不为你办理转移手续更是没道理,你可以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请求处理和解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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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22: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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