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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县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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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都来关注高县运管的一次执法过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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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9: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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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21: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上面一定有运管的人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搞不懂

今天在这里请教一下

高县到宜宾的客车是不是归运管所管?

我经常到来复,

为什么高县到宜宾的客车就是不准我们上

说不装来复的

请运管所的人解释一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21:29: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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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21:34 | 只看该作者

高县到宜宾的客车不装到贾村、来复的人

这贾村、来复的人该坐什么车?

该坐你们保护下的黑车吧?

剧我所知:好象还没有贾村、来复的专线车

[此贴子已经被社区监察于2007-2-15 23:04: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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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23:08 |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理性讨论,就事论事,不要偏激.偏激于事无补.只有理性\平和的讨论才有助事情的解决.

要相信法律.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公民依法维权.才是解决问题的理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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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23:09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 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 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 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 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23:10: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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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6:17 | 只看该作者

回高县符江:

    我觉得县交通局要受理行政复议。

         因为:

          1、行政复议是对被处罚者(可称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2、当事人提起复议只需申请。         

          3、行政复议是交通局对运管所(上级部门对下级机构)的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依据等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核。

          4、运管所单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无需证据。

          5、如果交通局不受理复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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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16 16:3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香水百合"和"无所谓"!你们又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我怀疑的是那些所谓的执法者懂不懂这些?以前有没有搞过行政复议和听证之类的?《道路交通处罚法》关于此类事件的最低处罚就是三万,不知道运管所平时三百、五百、一千八百的处罚又依据的是哪部法律?从人治到法制的路还有多长?

当事人相当的想不通,昨天我开导了他很久.今天上午他突然冒出一句:"三十晚上肯定没有人看车,我去把车偷回来."我听了后很是惊讶,这或许就是他一晚上思考的解决办法吧,我想骂他的愚昧,可又不忍心,他就是一普通的农民,他只知道这些。我只能告诉他这是犯法的,千万不能干.我安慰他,车的事就不要想了,如果就这样被"黑"了,就算你补交以前该交的学费吧.放宽心过年,等来年重新开始吧.顺便给各位打听一下,你们或者你们的亲戚朋友中有人请开货车的吗?当事人早就打算去帮人开货车的.我保证他的人品绝对的老实,手艺也没有问题了.谢谢大家!

祝"香水百合"、"无所谓"春节愉快!同时也祝愿金线岭上所有的朋友们春节愉快,猪年加官晋级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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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20:4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侠义心肠很是佩服!但是,你如果真的想帮你的朋友,不管从何角度,都应该客观地正确地就事论事,仅凭一腔热血是做不了什么的,请你仔细再回看你的发言.好了,不多说了,在此,也祝你及你的朋友新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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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20: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有2位朋友已经说清楚了,没有说不清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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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17 12:4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晚来风急在2007-2-16 20:46:54的发言:
楼主的侠义心肠很是佩服!但是,你如果真的想帮你的朋友,不管从何角度,都应该客观地正确地就事论事,仅凭一腔热血是做不了什么的,请你仔细再回看你的发言.好了,不多说了,在此,也祝你及你的朋友新春愉快!

非常感谢"晚来风急"朋友!祝你们的全家春节愉快!来年顺顺顺!

你批评的对,我知道自己有的时候很幼稚,说话也不妥帖.能请你支点招吗?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是1592833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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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17 12:4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让风吹在2007-2-16 20:53:18的发言:

楼上有2位朋友已经说清楚了,没有说不清的理!!!

谢谢"让风吹"朋友!祝你春节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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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7 21:58 | 只看该作者
&nbsp; 人家要找过年钱了哈..你们配合一下撒....[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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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13:34 | 只看该作者

各位朋友,大家新年好!

继续给大家报告此事的进展,但估计会让大家失望.

正月初八,当事人去找了交通局,被告之<行政复议申请表>填写有错误,要求重新填写.

正月初九当事人再次将重新填写的<形状复议申请表>交高县交通局,主办人员对当事人说了以下情况:1、你干脆还是算了,交不起那么多的罚款嘛就慢慢交嘛,或者请求他们少罚点嘛。就算你去打官司你也是打不赢的,还要花起码两千块钱请律师。2、行政复议是你的权利,我们可以受理,但是要等两个月的时间才能有结果。

听交通局的答复,我终于明白了,车是真的就这样被"黑“了!以后也没有什么话题给大家说了,就算是让大家看了一出闹剧吧。我的心凉了,我估计很多人的心都凉了,也有人的心里是热血沸腾的,那是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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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3:40 | 只看该作者

这社会真他妈妈的黑暗!有的执法者就象他妈的土匪下山!

去找交通局的李局长拿句话出来说撒,实在不行就向市长信箱反映,难道就没有一个讲理讲法的地方?你等两个月,车都怕是被人家拿去整成一堆废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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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6:55 | 只看该作者
运管打击“黑车”无可厚非,但他们的执法手段有一些问题。我以前看见过他们所谓的“安媒子”,还有查到“黑车”马上把乘客叫下来,用威胁的口气想乘客取证,有次我就没甩他,下车我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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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1:27 | 只看该作者
拿钱钱[em01]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我的事我说了算! 大家的事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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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3:34 | 只看该作者
里面文章很多,如果细致点是完全可以找到漏洞,他们的执法水平不规范以及一些执法主体不符,当然作为交通执法者来说这样的工作也很难做到规范,有点吃力不讨好的感觉,但是如果放纵了此摊摊也不好收拾,大家都要去理解才行.比如以前找媒子打车然后在去逮的行为是完全的违法行为,故意拖延处理时间也是有不作为的行为......如果我们的执法者有违法行为我想我们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监督他们,同时我们公民的素质也回得到相应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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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8:51 | 只看该作者

幌子...什么是幌子....

  悲哀...

我啥子都不想说..说了都白说....

你不能改变社会`那么就让社会改变你吧..跟着社会的脚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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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 21: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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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谁说了算在2007-3-1 21:27:09的发言:
拿钱钱[em01

没有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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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 21: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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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十字在2007-3-2 18:51:35的发言:

幌子...什么是幌子....

  悲哀...

我啥子都不想说..说了都白说....

你不能改变社会`那么就让社会改变你吧..跟着社会的脚步前进...

是啊,跟着感觉走,你说的就是这意思吧?可当事人还是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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