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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二夹河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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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命殒医院 年轻妈妈含泪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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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0:57 | 只看该作者
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交换角色,站在别人的角度想想,要理解别人,这个世界才能更和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1 20:59: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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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02 | 只看该作者
看到楼上几位网虫的发言我觉得很是有话大家说那种感觉!不知内情就不要乱评价,就算知道内情也没的发言权,要想有发言权最好先去学好医事法学和医学基本知识!这个社会不是那种“想致富找大夫,找了大夫做手术。想大富做大手术,想小富做小手术......”首先我也很同情小孩,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难道小孩子的父母不想知道自己的孩子正真的死因?让孩子死的不明不白的!就想到孩子死了就得赔钱?做个尸检(尸检是由公安的法医做)让大家也知道孩子的死因,是给家属的一个交待,也是给医院的一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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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04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很懂医学知识吗?很懂医事法学吗?很懂执业医师法吗?不懂的话就回去学好了再来发言!没的点水平的!硕士毕业没有哦?乱开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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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15 | 只看该作者

医疗事故需要市级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了才能算!这就和违法犯罪的人一样,当法官还没有宣判的时候我们只能叫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他就不是犯罪的人呢?)。再者医疗事故分为责任医疗事故和技术医疗事故,前者的就要严重些后者就次之!这个小孩的死因都还没有明确,也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何来的“明显的医疗事故”!建议做了尸检明确死因再说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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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21 | 只看该作者

平时看球赛的时候也没有听说球员有个啥毛病啊?强壮的很喃,从个子一下就在赛场上突然倒下就撒过了呢!还不是一样的道理!“草菅人命,欺负弱势老百姓”悲哀!!难道医院和医生的职责就是这个?真是不懂!人家医生还不是想把人给医好,谁想把人整死索。没的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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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38 | 只看该作者

哪个在复制我的话?还是要发表哈自己的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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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55 | 只看该作者

中西执照的可以在基层医院执业,谈不上非法行医吧!处方权都有了,还能违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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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2:06 | 只看该作者
请问那个重庆棒棒是不是小孩子的家属哦?那么清楚啊!你咋知道全是医院的责任呢?你都说要依法办事,介入调查。都还没有做尸检,也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你咋知道就是医疗事故呢?莫在这混淆视听哦。关注是必须的,但是我们得理性的分析其中的问题,采用合法的途径。做个尸检吧,结果一出来啥都清楚了!还用在这浪费唇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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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2:2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医闹那么多,说不定还是医闹在后面操作呢!不是说那个小孩的父母之前也有个孩子不明原因的死了吗,说不定有啥家族遗传病才坚决不做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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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2:31 | 只看该作者
    好可怜哦!雨涵,你的家人为什么就不为你尸检呢?难道你的家人就是为了钱吗?医院都坚持尸检,你家人为什么就不呢?尸检即能查出你的死因又能还医院一个公道,难道你的家人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现在很多医患纠纷为什么都是协商解决呢?为什么不走司法徒径呢?坚持不走司法徒径不搞尸检的一方心中一定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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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38 | 只看该作者
不能不明不白地就了结此案,应该把“鬼”揪出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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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47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对孩子的死表示同情和惋惜,更想给孩子的父母一个安慰,请你们想开些,孩子已经去了,生活还得继续,以后的路还长。
但是我也要对对这件事的处理发表点看法,为什么不能尸检?不尸检怎么能这样赔偿,怎么会不分清责任,这样下去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开不?
怎么能一闹就赔钱,能开这样的先河吗?难道医生和孩子有仇,要把他医死?孩子是命,医生的命就不值钱?
全社会是该关注弱势群体,为什么该医院承担承担?如果是因为家庭经济贫困,要给与补偿,应该由民政来承担撒 ,怎么要医院出,这样不就变形成医疗事故了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1 23:50:40编辑过]
人生苦短,快乐天天。 世界没有人办不成的事,只有办不成事的人。 珍惜知足、宽容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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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57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医疗事故还得应该尸检了之后定论。死的孩子的家长应该让相关部门尸检。如果家长坚持不尸检,这里面肯定有内情。死了孩子我们也深表同情,但是一定要一个正确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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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09:5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上几位说的很不错,现在的医疗行业很是混乱!病人稍有不满意就和医院闹,有的还请来医闹,这样医院不得不出点血息事宁人。社会的舆论完全对向医院和医生!现在的和谐社会一点也不和谐。我个人认为,这种事请你走司法途径。这个小孩子的父母给人的感觉就是去要钱的,可怜小孩就这样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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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0:12 | 只看该作者

人家当个医生一点也不容易,你以为医生都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当的吗?你先去看看现在当个医生的流程,你就知道医学的严谨!(顺便简单说给大家一下吧:首先是大学考入医学院校进行至少5年的本科学习,包括医学基础知识,医学伦理,医事法学,和临床知识的学习,其中还包括了毕业前1年的临床实习内容。本科毕业后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还需要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医师专科培训,至少是3年,在此期间需考过执业医师证和专科医师证。培训结束才是一个住院专科医师,一般来说大多人还会在培训期间攻读硕士学位。等这些结束了差不多就可以正试进医院执业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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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0:20 | 只看该作者

很同情小孩的遭遇,可惜死的不明不白。也很理解那位医生,小孩死了家属拒不同意进行尸检,没法居然医院还得赔钱息事宁人。我想要是其他每个地方的都出现这种事情,那医院还开不开,医生还当不当了。现在的家属就晓得致富找医院,能不能学个文明人,有啥请走司法途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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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0:26 | 只看该作者

世间百态啊!什么事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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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0:34 | 只看该作者

很简单的事情嘛!做个尸检,有啥问题一下就清楚了!给小孩家属一个交代,给医院也是一个明确。要是以后这个小孩的父母再生,会不会还有这种情况呢?(不是楼上的兄弟说小孩的父母之前有一个小孩也是不明不白的死了吗?)更要尸检,让大家知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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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0:41 | 只看该作者
尸检对临床价值可以概括为“3C”,即:确定诊断(confirming)、澄清疑问(clarifying)及校正错误(correcting)。医疗尸检的主要目的是检验临床诊断、明确疾病和死亡原因。因此,尸检及病理检查是明确疾病和死因的最为客观的手段,是医患双方的客观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不可缺少的参考内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尽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尸检,以尽早获得尸检报告。
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一般需要尸检。阻挠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的,由阻挠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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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0:42 | 只看该作者
发现更多误诊的唯一确定的方法是做更多的尸体解剖。当然,或许对当事人没有帮助,但有助于纠正导致错误的原因、健全不健康的组织和有瑕疵的推理及改进有缺陷的设备。纽约北港老兵事务医疗中心的马克·格雷伯格雷伯说:“没有什么比了解你自己的错误更有效。”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专家高曼说:“要有规定的尸体解剖率和反馈需求。医生也不会因做了尸体解剖遭致诉讼。如果医生们守口如瓶,就无法纠正错误。”

  有朝一日要是医生建议对你的亲人进行尸体解剖,请给予同意。这虽无助于你的亲人,但有可能挽救他人的生命。由于你患类似疾病的机会较大,所以这样做受益的将是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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