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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州国际花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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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 事 诉 讼 状
原告***,生于1959年*月**日,汉族,住高县文江镇民主街**号1幢1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512531********0019。联系电话:1899094****。
  被告: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候区晋阳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戴廷财,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购房款;
2、依法判令被告三倍赔偿,金额柒拾五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告预付购房款79,258元、按揭货款手续1,486元(经与被告核对此款银行未收取)、两证工本费200元;9月16日又支付被告80,000元;12月贷款90,000元。于2014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高州国际花园21#3单元*层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6月29日被告电话通知30日前去接房。原告30日上午前去发现:
一、合同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所售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等等资料,按合同十五条约定应于七日内交由原告审核。经原告夫妻反复多次催促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致使原告无法接收所购商品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条、十条规定。
二、整体现浇楼板突鼓面积高达60,427.5平方厘米、共有七处(其中:一间寝室未丈量);验房时又未告知。被告以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销售,违反了合同十六条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六条二、三款;二十条规定。
三、以上事实,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或推或不予理睬。请问:1、拖延一年多拒不提供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是何原因?2、谁愿意购买主体结构(基础、梁、柱、板)不合格商品?被告至今拒不提供商品房交付的法定要件,又不据实告知,隐瞒事实、掩盖真相以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销,剥夺了原先的知情权。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神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剥夺原告的知情权、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把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强行出售还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欺诈行为。(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欺诈行为赔偿案例)
此 呈
高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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