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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吴律师    时间: 2005-8-23 22:01
标题: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案情:1998年,徐某因做生意向杜某借款壹万元,徐某归还杜某4000元后,于同年12月10日就余下的4000元债务与杜某达成协议,约定于1999年1月10日前偿还2000元,1999年4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1999年1月徐某归还杜某2000元后,杜某多次向徐某催收余款,2000年5月后徐某一直下落不明,杜某多方寻找徐某未果,问: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吴律师答疑:一、杜某与徐某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是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杜某与徐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为有效合法的借款合同。 二、杜某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99年4月底前还清借款,徐某未按时还清借款,诉讼时效从99月5月1日起计算到2001年4月30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由于杜某在1999年5月后多次向徐某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5月起计算,杜某应在2002年5月前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否则,即使今后徐某回来,杜某索债不成时,法院也不会再保护杜某的债权。 三、杜某应向法院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杜某应向法院提交徐某亲笔出具的借条和证明其在1999年5月至2000年5月期间向徐某主张债权的合法证据。 四、法院应做出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公告向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作出判决后,仍按上述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15日内,无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吴律师警示: 1、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期满(或无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好是书面的催收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上面签字日期,口头催收的证据一是不容易收集,二是在法庭上不容易被采信。 3、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通过法院判决明确保护了债权后,并不是一了百了,而应在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满之日起1年内(双方均是单位的为6个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对债务人财产予以执行,如果经执行法院查明债务人确实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裁定执行中止,待债务人出现时再恢复执行,这时,作为债权人你才可以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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