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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吴律师!

         来信又要请教您一个问题了,上次在“求助:合同协议”中我提到的关于我有一间门面租给别人的事,我想请问你我好久可以像你说的:“你如果对方到约定交纳下半年房租的时间未交纳,你又与对方联系不上,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要看你们协议怎签定的。你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向对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呢?

附与对方签定的协议:先交租,后使用,乙方租房时间起,必须交清前半年的房租,后半年的房租必须在前半年满后一次付清,如不按时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不退还保证金。

签定的协议时间是06.5.21号,我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呢?要通过你们律师办理吗?

      

很抱歉,你发的邮件才看到,以后请发到以下邮箱wgy999133@163.com

     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即前半年租期时间到2006年11月21日届满。11月21日后对方已构成违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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