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保 险 一、养老保险 1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非工薪收入者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可以。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非工薪收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比城镇企业职工低,但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与参保的城镇企业职工相同。 2问:为什么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与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卡上的金额不相同呢? 答:因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其中:企业缴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8%由个人缴纳,3%由企业缴费划入,而企业缴费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卡的是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其余部分则为统筹基金。 3问: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经济困难,是否可支取基本养老保险卡上记载的个人帐户金? 答:不可以。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如:到省外),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问:个体新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该如何缴费呢?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自选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工资进行缴纳。例如: 根据川劳社养[2005] 号文件,我省二00四年职工平均年工资为14063元,月工资为1172元。我县二00五年最低缴费工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705.00元,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为3516元,其参考缴费金额如下: 月 平 均 缴费 月缴费 年缴费 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 缴费工资 比例 金 额 金 额 计入比例 记入金额 705 .00 20% 141.00 1692.00 11% 930.60 940.00 20% 188.00 2256.00 11% 1240.80 1180.00 20% 236.00 2832.00 11% 1557.60 1760.00 20% 352.00 4224.00 11% 2323.20 2350.00 20% 470.00 5640.00 11% 3102.00 3515.00 20% 703.00 8436.00 11% 4639.80 5 问: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6问: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怎样计算呢?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补贴组成。 1、基础养老金: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按月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并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以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式为: 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或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2年4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较高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1.35%×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A1+----XN/AN),X1…Xn分别为1990年--职工退休时的上一年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或分别为1990年--1995年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A1…An分别为1990年--职工退休时的上一年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或分别为1990年--1995年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0年--职工退休时的上一年的缴费年限或1990年--1995年的缴费年限(如未间断即为6年整)。 注:(1)计算某一年指数时,若企业和职工按规定足额缴费但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当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后,乘以系数,系数按当年实缴额除以当年应缴额计算。 (2)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职工退休(含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计算基础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上述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改为从个人初次应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后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综合补贴:[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补贴(63元)+老粮贴]×[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另:为使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实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7问:参保退休人员死亡后,如何计发丧葬补助金? 答:参保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须及时告知社保局。根据文件精神,从200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为: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之和(2004年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479元,即为1437元)。在此之前的按原来标准执行。 领取丧葬补助金时,须持死亡人员的火化收据、领取人的身份证件、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经社保局核准后,予以支付。 -----------------------如果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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