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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张某于2005年3月29日与珙县腾飞汽车销售公司订立合同,购买xy500农用车一台,价格8万元(含上户),腾飞公司于同年4月5日在巡场交货,张某在订约时交纳5万元定金。如张某违约定金不退还,如腾飞公司迟延交付,承担张某相应差旅费用。 4月4日,腾飞公司邀约张某去宜宾看车,准备上户时才知道国家于2005年3月25日已发布公告,xy500农用车从2005年4月1日起不再上户。导致腾飞公司无法交付约定车辆给张某。 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腾飞认为不是自己原因造成不能履约,不应承担责任,只应原数返还5万元定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原则是指在合同中“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腾飞公司作为专业经销车辆的单位应当知道、也有义务知道国家的相关汽车政策规定,在国家发布公告后与张某订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责任在腾飞公司,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因约定的定金过高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价款为8万元,定金不得超过20%即1.6万元。1.6万元定金腾飞公司应双被返还,即返还3.2万元。张某多交纳的其余3.4万元不能作为定金对待,只能视为预付款又腾飞公司支付利息。 本案还涉及到另一法律规定,即虽然双方约定了“如张某违约定金不退还,如腾飞公司迟延交付,承担张某相应差旅费用。” 但因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张某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更有利的定金条款来处理本案。 在合同中适用定金条款时需要慎重对待。不能随意适用。如果本案在合同中写的是订金,那么这5万元即属于预付款性质,不能履行时腾飞公司原价退还,至多再付些利息,但不会双倍返还。签订合同要慎重,否则合同的签订即为自己埋下陷阱那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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