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元老
威望498 点
金币100
注册时间2007-8-1
最后登录2014-11-12
在线时间57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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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你好。 我请教一个问题.我有一个债务纠纷.对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外地)法人代表亲自在我送去的货物单上签收了字.但大部分没有盖企业公章.后来只有一张运单盖了企业公章和签了法人代表的字表示已收货.被告方不讲道德.不讲诚信.光收货不付款.我就仃止了供货.现我已起诉到被告方法院.被告方法院要我撒诉重新确定被告.称我必须告企业.我没搞懂.告个人也是那个人.告法人代表还是那个人.被告法院的法官讲;只要法人代表签了字的都是企业行为.如不撒诉对我的诉论不利.难道盖了公章的是企业行为.没盖公章的会不会是个人行为呢?我起诉的被告是那个投资人.立投资人为被告对吗? 另外;本来应在8月24号开庭审理.我天远地远的到被告方法庭.结果被告没到庭.也没交任何个人资料.法院也没缺席审判.今天法庭通知我被告在8月16号写了个延期审理申请.我看了一下《民事诉讼法》按理法庭应发延期审理通知给我.可一直没有发给我.这样的失误法庭是否存在不公现象.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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