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 第6章 第28节
标题:住房的优先、优惠
法条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释义: 本条是对教师住房的优先、优惠的规定。 要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尽快使城市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逐步社会化。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基建投资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增加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资。‘八五’期间,力争使学校教职工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本法规定的精神同这一精神是相一致的。我国正在实行住房改革,本条的规定适应了这一改革的需要。规定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都要实行优先、优惠。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制定具体办法,真正落实对教师住房在建设、租赁、出售等方面的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这既包括为农村的公办教师建房,也包括对家在农村的教师在解决住房问题上采取一些倾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