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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 第6章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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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师法 第6章 第28节

标题:住房的优先、优惠

法条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释义: 本条是对教师住房的优先、优惠的规定。 要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尽快使城市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逐步社会化。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基建投资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增加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资。‘八五’期间,力争使学校教职工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本法规定的精神同这一精神是相一致的。我国正在实行住房改革,本条的规定适应了这一改革的需要。规定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都要实行优先、优惠。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制定具体办法,真正落实对教师住房在建设、租赁、出售等方面的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这既包括为农村的公办教师建房,也包括对家在农村的教师在解决住房问题上采取一些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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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就连我们县上的高级领导也未必懂得这些法律吧,不然怎么会也高县中学教师公寓这样的闹剧.

承接歌曲写作,配器。专业录音,音乐编辑等业务。手机:15983101231,QQ:28664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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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11月13日,吉林市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对松花江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指示地方和有关部门随时加强监测,提供准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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