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六 发表于 2012-2-4 20:43

咨询吴律师

吴律师;你好..我内弟一个官司(在翠屏区).2009年签有合同后来的几年所有人都没有对方签合同(单位不和工人们签.现在都还有一百多人未签合同)从2009年一直工作至今.对方以行业协会规定要解除我内弟的工作关系.而这个行业协会的规定是2007年下的文件.
请问.
一.行业协会的文件能代表法律法规吗?
二.原被告工作关系是从2003年合作至今.如按行业协会文件.如果属于违法是不是原被告都已经违法?
三.如果属双方违法.所移留的后果和责任是不是应由双方来负责担当.
四.虽没签合同.但从没签合同的09年至一直在为对方工作算不算口头合同.这种口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请问吴律师你的律师事务所在什么地方.我一是想来当面咨询二是当面来感谢你多次给我解答我所提出的法律方面的咨询.

吴律师 发表于 2012-2-8 21:01

老六先生:你好!
   迟复请谅!
   你咨询的问题,企业的理由不成立。你内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过错不在职工,是企业违法,一年内不与职工签订合同,职工可以要求依法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视为企业义与你内弟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职工没有违反法定情形,企业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至于辩解的什么行业文件,即使存在也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没有影响,因为无论什么文件都无权设立或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可以要求撤销企业的决定,维持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或者如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法要求。
   由于涉及面大, 建议职工们依法向劳动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依法行使合法的权利,依法维权。
   如果没有效果,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如有没清楚的,可以再咨询。
   我的电话是13018173804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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