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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北京《内保条例》与山西法院首开危险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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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内保条例》与山西法院首开危险的先例

高手寂寞
   
    新华社刊载消息说,北京《内保条例》细则10月实行。单位易盗部位须装探头。新华社说,北京内保局负责人介绍,10月起实施的新规,明确了可防性案件的处罚上限,一旦发生可以通过人为努力预防的案件,所在单位将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据报道,北京这个花样繁多的《内保条例》,还细化了各种情形罚款标准,如发生保安监守自盗,除追究相关人责任外,单位主要或直接责任人,还将受到2000元-5000元罚款等。

    伟大的北京,居然会出台这样令人惊愕的规定,因为出现任何刑事治安案件,首先应该被问责的是公安机关。北京的老百姓辛辛苦苦纳了税,养活了成千上万的北京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北京的公安机关制止不了犯罪,而老百姓们被罪犯侵害了合法权益也就罢了,居然还要被北京公安机关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北京公安机关罚点款补充地方财政资金也就算了,居然自己单位的管理权,自己的财产权,还要被北京公安这样那样地给予强行处理和分配。北京公安机关对民众的关心和爱护,超过了我们父母给予的关爱。

    光怪陆离、千奇百怪、形形色色的中国法律,必然导致我国执法队伍的混乱。据报道,山西省永济市两名法官崔晓红、郭宏学在办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平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名法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报道说,这个案子是一个采光权的纠纷。2003年6月,假冒永济工行的永济市蒲津实业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先妨碍了村民吴保国的采光权。之后,双方背离拆迁法规原则,未取得任何拆迁许可,就达成所谓的“建房补偿协议”。协议规定,蒲津公司给吴家补偿1.2万元,以后施工中吴家不得作任何干扰。而2004年7月,吴保国拆除了自己平房的后墙并向后移了50多厘米,准备盖楼。这时,假冒永济工行的永济市蒲津实业有限公司向永济市法院提起诉讼。称吴保国的楼房一旦建成,“必将使原告楼房南阳台完全处于阴暗之中,严重影响原告住房户的采光和通风”。同一天,该公司向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吴保国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拆除违法建筑”。报道说,2004年8月3日,永济市法院下达(2004)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书称:“为避免双方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应立即停止建房为宜。”法院裁定,“被告吴保国立即停止建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报道说,2005年12月30日,永济法院又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说,“二审发回重审时函告本院,重审时按照高院复函意见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

    先不说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是怎么来的,也不必谈案件本身是否有违法问题。荒唐的是,这个2005年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子,居然事后在2006年又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诉讼,而平陆县人民法院又对两位法官进行了一场荒唐的判决。随后8月17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出于同样的理由,对判决的永济两法官玩忽职守案不服,提出了抗诉。

    这真是一场历史上最荒唐无比的起诉和判决。山西法院、检察院利用一个早已被法院彻底剥夺诉权的案子,并合谋对两个并无违规、廉洁的法官进行了审判,显示出中国法律的繁多与混乱。按照平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今后,执行不了的案件,或有偏差,或二审改判的案件,都要追究法官的玩忽职守罪;按照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构想,今后,各地凡出现贪污腐败问题,都应该对各地的检察机关的首脑采取法律措施,因为案发各地的检察机关明显是支持腐败的,是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而按照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思维,今后,出现了刑事犯罪,应该被法办的是权利被侵害人。虽然任何在北京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都可以被证明北京市公安机关是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因为如果北京市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密集执法,当然是不应该出现任何刑事犯罪的。但是按照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总体部署,出现了犯罪,绝对不是北京市公安机关的责任,而是权利被侵害人预防犯罪不力。大概按照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思维,今后谁被抢劫了,要劳教两年;谁被强奸了,要拘役2年。大概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的法治。

    而真实的要点在于,这些花样百出的法律,必然导致了我们社会各个方面失衡。如何规范法律,使得法律更实用,更有效;更能符合民意,符合民主的潮流;保护民众及其合法权益,将是未来生活的严峻挑战。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36113
 

 
山西永济两法官获罪免刑引发的问号

徐爱民
   
    虽然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出现点儿离奇的事情也不必大惊小怪,可总有一些事情蹊跷得让人瞠目。最近一起关于山西永济两法官玩忽职守一审免予刑罚,我想就是这样一类事情。据媒体称:“山西省永济市两名法官在办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法院一审认定两名法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仔细分析这桩蹊跷事儿,我的脑海中不禁浮现出以下问号:

    问号一:法官下了先予执行裁定,就必须保障生效裁定执行吗?事实上,法官属于文官,不具备武装力量的性质,法官也不至于为了确保生效裁定得到执行而昼夜守在建筑工地上。即使昼夜都守在那里,法官依靠哪种强制手段来有效地制止先予执行义务人施工呢?我想,根据现有的条件,法官不可能昼夜都守在工地,更不可能完全、有效地制止施工。两位法官先后四次去制止施工,而且还亲自丈量,并提出让土地部门鉴定或者上级法院鉴定机构鉴定。这些行为足以说明两位法官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并不存在敷衍塞责的行为。那么,他们两人的玩忽职守又是从何而来呢?

    问号之二:先予执行义务人因不停止施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算到两位法官头上吗?依我看,两位法官已经依照法律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即使原告方真的蒙受了损失,也是因为先予执行义务人造成的,与两位法官并没有多少直接的关系。原告方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侵权之诉向先予执行义务人主张,将此笔损失说成是两位法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除了耸人听闻之外,我看没有一点儿以理服人的味道。

    问号之三:连原告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的案件,能引起玩忽职守吗?我注意到,2005年12月30日,永济法院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时函告本院,重审时按照高院复函意见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这就是说,这起案件自始就是不该立案的。对于一起本来不该立案的案件来说,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所有的作为都是没有必要的,也就无所谓该作为不作为的问题了。现如今,两位法官却因为这起不该立案的案件而被科以玩忽职守罪,真让人匪夷所思,也不知道到底让两位法官如何去办一起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案件,才算是依法维护了其子虚乌有的合法权益,一个没有原告资格的单位受到了损失咋能让法官对其负责呢?

    我的问号还有很多,比如: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大人武断地把原告的所谓损失说成是两法官造成的,是不是脑子进水了?平陆县法院的法官大人稀里糊涂地判定两法官“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吃了迷魂药?等等。虽说最后的结论是“两位法官被免于刑罚”,当他们无端获罪的事情却让全国的法官不寒而栗。如果反渎职侵权成了一场“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对无辜者定罪名,依我看这样的“运动”本身就是在渎职侵权,这样的“运动”倒不如压根就不搞!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7/0820/02/3MAA3JU5000120G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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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山西永济两法官玩忽职守

*大海*
   
    看完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山西永济两法官玩忽职守一审免予刑罚,"一文感到震惊。山西永济两法官真的玩忽职守了吗?从报道里面可以看出很多疑点。

    首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既然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已经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山西永济两法官何来玩忽职守,既然不构成玩忽职守就应该宣告无罪。

    其次 “永济工行向永济市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吴保国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拆除违法建筑”。2004年8月3日,永济市法院下达(2004)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书称:“为避免双方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应立即停止建房为宜。”法院裁定,“被告吴保国立即停止建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然而,吴保国并没有停止建房。在此后将近3个月时间里,蒲津公司多次找到永济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崔晓红和庭长郭宏学,要求制止吴保国建房,可吴保国的三层楼房还是建起来了。蒲津公司认为,法院先予执行裁定生效期间,被勒令停建的楼房还是建起来了,完全是因为承办法官崔晓红、郭宏学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事实上崔晓红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先后4次制止吴保国的建房行为,但均未能制止住,这充分说明崔晓红和法院做了大量工作,既然崔晓红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又何来玩忽职守呢?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再次这件不值得推敲而且疑点非常多的事情为什么没有引起永济市检察院的注意,我们回头再来看看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有二个构成要件,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再详细地分析: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整个事件中山西永济两法官先是应原告的申请下达(2004)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书,然后在法院裁定后,吴保国没有停止建房,该法官是先后四次制止吴保国的建房行为,这一点充分说明两法官一直在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两法官并没有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也没有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从上面的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山西永济两法官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二个构成要件,并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再说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已经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山西永济两法官的行为更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后本人认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永济市检察院以崔晓红、郭宏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取保候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山西永济两法官的权利,永济市检察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山西永济两法官严重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其他损失,永济市检察院的行为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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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永济法官鸣不平

三司
   
    据《中国青年报》8月20日报道: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以“蒲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北楼建造时离村民吴保国住宅的距离仅50厘米。施工遭到吴保国的反对,最终蒲津公司和吴保国父亲协商,补偿1.2万元(是否得到吴保国本人的认可,不得而知)。

    接下来,吴保国继续向蒲津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开始阻挠蒲津公司施工。施工被迫停止3个月(即便原协议有效,合同除斥期也可以主张变更的,所以吴保国没错)。

    2004年7月,吴保国拆除了自己平房的后墙并向后移了50多厘米,准备盖楼。按说如果存在妨害,妨害也是相互的。既然你蒲津公司补偿吴父12000元就可以在人家平房半米远的地方盖楼,老百姓当然也可以补偿你21000元或者再多一些在你高楼旁盖小楼。你若嫌少可以协商解决。然而吴保国此举算是捅了马蜂窝,蒲津公司立即以永济工行的名义将吴保国送上法庭,称吴保国的楼房一旦建成,“必将使原告楼房南阳台完全处于阴暗之中,严重影响原告住房户的采光和通风。”并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吴保国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拆除违法建筑”。

    2004年8月3日,永济市法院裁定,“被告吴保国立即停止建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虽然承办法官崔晓红和其他法官先后四次阻止吴保国,但吴保国并没有停止建房。3个月后,吴保国的三层楼房建起来了。

    本以为援引双方以前的做法,互相补偿了局,哪知蒲津公司认为吴保国的小楼之所以建起来完全是因为承办法官崔晓红、郭宏学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2006年8月28日,崔晓红、郭宏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永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该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永济工行住宅楼因吴保国所建三层楼将其1~3层及楼道大部分阳光遮挡损失鉴定,鉴定结论是,单元楼损失价值为370010元。

    2007年7月29日,平陆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晓红、郭宏学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判处”,两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值得回味的是,永济工行诉吴保国民事侵权一案经一审、二审、重审后,最终法院以主体不适驳回了原告永济工行的起诉(闹了半天,感情根本轮不到你告人家啊)

    看罢此案,感触颇多,疑问颇多:

    一、为何同样的侵害行为,工行在村民家门口半米远盖大楼,给村民父亲1万2千就够了;村民想在离工行大楼旁一米远盖个三层楼,就造成大楼采光通风损失高达37万多?

    二、假设37万的损失确实存在,直接侵害人是谁?莫不成就是法官了?我想法院不是慈善机构保险公司,工行来起诉,法官就要保证工行只赢不输。如今小楼盖起来了,法官就要承担责任,按照这个逻辑今后永济工行失火烧光了,消防队的领导就要坐牢,赔工行一座楼?工行的运钞车遭了劫,该市的公安局长和当地派出所长就是玩忽职守?你盖大楼挡人家小屋气壮如牛,人家在你脚下起座小楼就捋了虎须,气急败坏就让人家拆掉?这是什么行径?永济工行,你也太牛了把。不过也可以理解你的牛,法官不就叫你们整了吗。不过也请注意,多行不义必自 。

    三、永济检察院也忒性急了些,超前意识太重了,莫非那年案源少?

    1、永济工行根本没有告吴保国侵权的主体资格,他损失37万,损失37个亿呢,该找谁找谁去;连吴保国都找不到,怎么能找到永济法院的法官?这个事可不好圆吧?这巴掌不轻吧?这就是心急吃热豆腐的下场。

    2、即便有37万损失,也是预期的,不是必定的。民事侵权案件还没有审结,强制执行还没有启动,你咋就知道那小楼会永远矗立在那里?案件还没审结呢,你倒知道法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数字了!按你们的逻辑,有纠纷就有损失,有损失就是无法挽回的,无法挽回的就是法官造成的,那今后跟你们说话还真要当心些,万一一言不合争起来,势必打起来,势必出人命,势必要判死刑——这和鲁迅说的看到胳膊想到乱伦真有异曲同工之妙呀。

    3、如果37万损失存在,那也是吴保国造成的。这个数额不小呀,够公诉的了,咋不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倒绕过去追法官呢?看来法官好欺负!

    4、想问下你们起诉这案件算不算错案呢?是不是也该追究下承办人的玩忽职守罪呢?不要跟我说是法院认定了两法官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那是完全给你们面子,况且你们一个辖区的,人家还是不愿意和你们弄得太僵。

    四、巨贾富翁的物权是物权,草民耕夫的物权也是物权。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永济工行没有和吴保国商量好就盖大楼挡人家光和风,就是一副牛二脸;工行盖大楼吴保国盖小楼,双方就是平等的权利,工行损失37万,吴保国也应该是这个数。这个数还是检察院委托鉴定的呢,具备客观真实性。

    五、法学家,你们怎么都不吭声了。老百姓的物权,权贵者的物权,法官的权利,这案件涉及多少敏感的话题啊。我曾经有印象,前几年法学家说法官有最终的裁判权,就是办错了案件也不能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诸如此类想必大家耳熟能详。如今发生了这么侵害法官权利的事情,咋不见法学家出头了呢?他们经常摆出一副慈悲摸样,连财政部给法官津贴都认为“聊胜于无”,怎么来法院讲次课布次道,张口就是成千上万呢?哈哈,扯远了,打住。

相关连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3/6133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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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悲哀?还是民族的悲哀?

郭靖
   
    前些天在回复一篇文章时即兴写了一段文字。今天有暇,稍加整理,略做一小文,漫谈一下自己的粗识浅解。
 
    我是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近10年。期间我刻苦的学习了大量的法学知识,自己单独和参与审理了几百件民事案件。经自己努力的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自己的法律运用水平具有了较高的水准。因长时间的浸入法哲学的思辩范畴,使自己具备了一名合格的裁判者所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取得了领导、同事以及各位代理律师的共同认可。我平时所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事情不大,但却很烦琐、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激化的普通民事纠纷。在这十年中,每个工作日都要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亲属等外围人群打交道。每个案件都要由事入理、由理解事的分析、研究,要承受当事人或明或暗的欺诈、威胁、刺激,要经历人民群众对你无情的冷嘲热讽甚至是漫骂。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特性,自己要扛住来自方方面面的有形无形的压力,还要背负裁判不公、黑心法官之恶名。而自己的微薄薪水也无法撑起家庭之厦,累及家人享受清贫之苦,只落得亲人愁、朋友怨、群众恨的境地。
 
    我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接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这种经历和自己的书生性格揉混在一起,使自己有了自命清高的臭毛病。刚参加工作时,曾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学习透法律,工作中认真的运用,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力争做一个优秀的有权威的好法官。可十年下来,冷酷的现实让我逐渐清醒,在中国这个被封建思想统治的社会里,自私、狭碍、冷漠、卑鄙、暴力的影响力远远的超过了宽容、温情、和谐、公善、诚信。加之建国后所推行的那种制度遗存到现在的恶果的作怪,体制层面混乱不清,社会治理体系远未完善。在这种社会道德和国家体制的基础上去适用取自西方文明社会的现代司法肯定会处处碰壁。如果你非要固执,头破血流是难免的,以至让我经常考虑一个简单直至的问题究竟是要严格司法还是葫芦断案?要严格司法必然要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势必会触怒人民,危及安定,领导亦会为之侧目,是天怒人怨;而葫芦断案,貌似中和,实为职责与良知所不允,更为人民所不齿,此进退两难之境地,让人难知身安何处。然,毕竟为血肉之躯、立地之人,犹困难辞,为了能善安己身、善尽其责。每天的工作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形同刀锋之舞。长时间的紧张、焦虑、和莫明的恐惧让人身心俱疲,身高近1米8的人,体重仅120斤。苗条勿求,当年之风发意气早已逝去,而悲观厌世渐浓。往昔同学或从政、或律师、每每聚会,大家轻松惬意,谈笑风生,惟我孤独。令人萌生退意,也想以自己的刻苦敬业和真才实学去闯荡一番。但夜深心静,又难以割舍对法官神圣之眷恋和希冀。重负之下,心绪难宁,夜不能寐则成常事。

    十余年的审判经历使我深深感到,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到一个相当关键的时期。各种矛盾凸显,人民群众与人民法官的对抗已经进入到一个白热化的阶段。换句话说,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对立,而是双方将共同的进攻目标指向了人民法官。法官成了双方的共同敌人,随便出来个人都会对法官口诛笔伐,媒体发点儿东西都让人欲问法官之罪。中国法官之累可想而知,凡明此情者,多有所思。

    我倒是觉得社会培养的是英才,国家发展需要的也是英才。如果把这些经历含窗苦读,学得满腹经纶的法官硬与那些没有知识的农民去比较,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我不是鄙视农民,但人与人就是有差别的,我们应该正视这一点。不然,怎么有那么多的年轻人努力的学习各种知识去追求上进,难道这些人不知道辛苦?他们也不是傻子。我认为恰恰相反,只有大部分人做到这样,国家才能富强、民众才能和谐、生活才能安逸。
 
    就司法而言,我们经历过多年的法官不精于法学而招致人民不满情形。但自98年开始的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及中央所发出的下决心走法制化道路的训示以来,已经召唤了相当数量的年轻法官投身于中国的法制化建设。这部分法官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儿,往往在法院工作了近10的时间,从中又汲取了老一代法官不屈不挠的优良传统,屏弃了大盖帽、两头翘的恶习,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以自己缜密的思维,细致的推理,大大提升了审判质量,就是在国际上也是有目共睹的不可否认。而这部分法官基本上已经承担了法院的主要工作,成了各级法院业务骨干,代表了各法院的审判水平,对这些情况,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的。
 
    当然法官队伍当中确实有一部分害群之马,这也不奇怪。当前中国这种国情,不可能把法官都培养成乐享清贫、堪受重负的圣人。但社会应注意的是法官队伍的整体,即便以素质论事,也得论其整体。对法官工作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法官群体的素质,在中国国家机关当中,我想还没有哪个机关能高出。看看那些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工作的,再看看法官是怎么工作的,答案不就有了吗?如果只看到某个法官吃喝当事人了,去找小姐了,就此而评论的话,对绝大部分法官是不公平的。
 
    当法官要掌握多少知识?每天的工作要面对多大压力?工作量要比其他政府机关多多少?待遇要比其他政府机关少多少?比其他政府机关多受多少气?面对多少预知的风险?说也说不清,也没必要说清,因为人民不会理解你,网民不会同情你。道理很简单,人们会以各种回答来否定你“共产党给你开工资了,你拿的工资比下煤窑的民工容易了,你们法官中还有腐败分子等等”。实际上说这话的人自己也知道,法官也是劳动者,拿工资是理所当然的,并不是国家无偿对法官施舍了工资,法官绝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这些人更知道,如果下煤窑的农民工能掌握法官所学的这么多知识的话,恐怕他也不会再去下煤窑;这些人还会知道,只要有司法,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司法腐败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连这些道理都不知道的话,我想他是没资格在这里发言的。
 
    那为什么人民还这样反对法官呢?如果就个案而言的话,可能是因为个别法官处理案件违法的原因,可能是对法律不懂的原因,可能是受舆论媒体误导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政府腐败所带来的消极的社会影响,也可能是随波逐流的原因,等等。但现在的问题是整个社会都在否定法官,全体人民都在反对法官,这就需要深入的思考了?
 
    我自己对个问题,从三方面考虑过,一是看根本基础,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素质的问题,这里面又包括两点:一是国民的私德,一是全社会的公德水平。
 
    因为现代司法是取自西方的以高素质的民众为适法主体的制度,没有民众的理性参与,没有民众的积极配合,没有民众的中性理解,现代司法在哪个国家都不可能实行,毕竟现代司法的根本是民主制度和诚信思想,而不是中国古代的强权律法。
 
    我们的国民素质之低劣已经毋庸多说了,在这样的基础环境中适用现代司法处处碰壁则不为其怪了。另一个情况就是民众的价值观,现代司法源自现代法律,而现代法律最显著的特征除了民主之外就是开放、透明、公信、衡平,这就需要民众具有以之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而当前中国的国民呢,中国国民并不具有这种现代价值取向。虽然解放这么多年了,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还是封建思想,愚昧、野蛮、暴力、自私、卑鄙,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所以见义勇为的行为在中国就成了全社会称颂的圣德了。不单是农村这样,就是在城市中,居民也不具备现代市民素质,鲜亮外衣下面隐藏的是丑陋的精神世界,此种社会价值观与西方的现代法制是格格不入的。由此,我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中国社会的封建思想得不到铲除,现代法制就是一句空话。这个以小农意识为表现形式的思想是容不得西方民主、公信思想的,更何况民主基础上的现代法制了。
 
    三千年的封建思想在鸦片战争之后受到了多少冲击?先是英法联军、后是太平天国,直到后来的戊戌变法和八国联军,终于盼来了辛亥革命。但民主的势力太弱,又被以共和为口号的北洋压倒,能征惯战的北伐军所带来的也不是民主、民权、民生的社会。共产党以星星之火点燃了民族激情,但那是剜肉止痛,此痛虽止彼痛又起,所以大中华受辱与小日本就不足为怪了。
 
    49年之后的情形就不用说了,大部分人都有切肤之痛!如此强烈的冲击,实质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消灭封建追求文明,可是无一例外的以失败而告终。可见封建思想之强、恶瘤附体之重,相对于这些革命的形式而言,现代司法的力量显得弱不禁风,根本不足以改变社会之流弊,相反却被封建思想挤压的支离破碎、遍体伤痕,其原本的价值取向也被扭曲成歪理邪说,徒留哀鸣无助。
 
    除了基础之外,法官之罪,也源于上层建筑之不科学。就体制而言,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为党委和官僚挡风蔗雨的工具,根本就不具备现代法制当中法院应处的国家地位,充其量是个附属品。所以此部门非彼部门,在政府机关当中,法院当属末流。随便出来个机关都有权利对法院的工作指手画脚,随便出来个领导都可以把法院的工作贬低的无一是处。在当权者眼里,法院自然不如什么财政、税收、工商等部门了,这些部门给国家创多少利益?法院给国家损失多少利益、会给国家找多少麻烦?所以法院不只是和老百姓相处困难,即便是和其他的政府机关相处,也是处处受擎。
 
    你找某个单位搞个调查吧,人家不理你这茬,或是处处刁难;你弄个司法建议吧,人家说你法官是干吗地?就群众的认识来说也很明显,你没看见吗?有几个人民群众到财政厅去闹事的,又有多少群众在高级法院甚或最高法院闹事的?
 
    当前某些政府机关的腐败,让人民深恶痛绝,可是人民群众却很少对这些政府机关围攻、甚至几乎从来不对这些腐败分子打骂,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机关基本上不同普通百姓打交道,即便是打,也是老百姓有求于他,老百姓感恩还来不及呢,谁吃饱了撑得去捣乱?
 
    而法院呢,却是面对双方的压力,你说过头话了,挨打,在老百姓眼里是活该。所以高层不赋予法院应有的社会地位,不给予法官应有的保障,也是法官被仇恨的重要原因。
 
    再有就是法官自己的力量不强,人民这么仇恨法官、政府部门这么鄙视法官,法官还得必须办案(因为法院的工作不像政府可以撂挑子,除非你辞职不干),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保障(老百姓挨打了、挨骂了还可以告状,法官被打了、被侮辱了、被诽谤了,找谁告状去?)。这就需要法官自己组织起来,用一个声音说话,不是对抗国家,不是反对人民,是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是争取自己应有的安全。
 
    同时用整体的力量来排斥那些法官群体中的害群之马,而现在法官自己的组织几乎就是空白,所以由人摆布、任人欺凌就不足为怪了。总之,不论人民怎么反对法官,我认为就历史而言,社会需要正义,而正义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司法,所以不要把法官的生存空间挤压掉,应该挤压的是法官中的腐败分子,而不是法官群体,如果社会照这样发展,会把现在的精英法官变成糊涂法官(因为社会压力太大的话,再精明的理论家,也很难清醒的),还会把要成为法官的精英们吓走,到头来,真正的受害者是社会、是国家、是人民。
 
    很多网友对那些无法承受法官之压和清贫的优秀人才离法院而去表示了很多的无奈和感慨。也有许多网友仍旧再咒骂法官,还有的网友认为这些人是逃兵。不论怎样,我认为这个问题已经不是这些法官个人遭遇的不幸与悲哀,他所体现出来的是一个民族的觉悟程度和一个社会的宽容程度。试问如果我们无法挽留这些司法精英,我们的法制化怎么进行?已经是21世纪的社会了,如果我们不走法制化的道路,我们又能走向何方?如果我们仍旧以极端的目光来审视社会,我们拿什么来达到和谐?所以个体的悲哀已经湮没在了民族的悲哀之中,如果我们的民族对现代司法(司法这个术语和制度,很深,很复杂,不是几篇文章能说清楚的)仍无法接受,即便是你经济再发展,国防再强大,在先进民族眼里,仍旧是野蛮和愚昧的,这绝不是我们奋斗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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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生 本 来 无 意 义     纯 属 偶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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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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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进程有时是倒退的,需要付出一些代价才能前进.比如孙志刚事件.在波浪中曲折前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1 10:51: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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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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