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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又发生交通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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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7月30日晚上20:00左右,高县庆符镇凯华路46号(高县庆符镇南屏电力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川Q-- ?3113小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在地上较长时间无人施救,小车驾驶员不知去向,围观人数很多。后来120的车,高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曾中林)、高县交警大队庆符中队(刘朝辉)、高县交警大队(王朝辉)的车相继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但最后数名在电力小区内多家调查联系,均没找到小车驾驶员,不知近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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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7:17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哟?怕要构成交事故逃逸哈!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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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9:22 | 只看该作者
哎,逮不到还不是空了吹,高县公共场所安保监控设施太少太落后了,这些划拨经费每年都不知去向……
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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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1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无头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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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26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奉劝那些开摩托车的开慢点!你们平时看见像发疯一般的摩托车在大街上横冲直闯吗?你创不到别人,可别人可要创着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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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0:47 | 只看该作者
你对交警队的人非常熟悉哈。是表扬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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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0: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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