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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高县警察事件被四川在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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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2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去看看图片吧
[此贴子已经被绝地于2006-8-2 15:28: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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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23:5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笑人得很在2006-8-2 21:36:34的发言:

就是啊,是事实也不能报道,还说什么新闻的真实性。

越是见不得人的事情,越要被披露,而且范围更光,影响更大。

出了这样的事情丢高县人的脸,没有说拿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只知道一味的隐瞒,纸能包住火吗?

有本事把四川在线上的图片删掉啊。你们也只能踩着金线岭论坛耍,其他也没什么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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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21:23 | 只看该作者

被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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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22:56 | 只看该作者
走那里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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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00: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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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2:20 | 只看该作者

看了的,只有流氓才会这样.他们是警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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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21:13 | 只看该作者
想看的去四川在线的论坛里看吧,他们能删掉宜宾网站上的报道,但是删不掉四川网站上的报道。
合理的训练是训练,不合理的训练是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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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21:36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啊,是事实也不能报道,还说什么新闻的真实性。

越是见不得人的事情,越要被披露,而且范围更光,影响更大。

出了这样的事情丢高县人的脸,没有说拿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只知道一味的隐瞒,纸能包住火吗?

有本事把四川在线上的图片删掉啊。你们也只能踩着金线岭论坛耍,其他也没什么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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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08:39 | 只看该作者

能删除就只有宜宾这些网站了撒!

随便在百度一搜“高县警察街边伤人真相”,出来很多网页。上边的图片吓死人!!!!

奉劝网友胆小千万别看--要不然以后走在有警察出现的地方都没得安全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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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10:03 | 只看该作者
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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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19: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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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22:20 | 只看该作者
???????????????????????????????????????????????
<font color="Magenta">☆ 一起看雷雨后梧桐的落叶吧!不要忘了留下记忆!!!☆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哥行走江湖太久,也就有了传说。哥不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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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23:06 | 只看该作者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3:20:53编辑过]
<font color="Magenta">☆ 一起看雷雨后梧桐的落叶吧!不要忘了留下记忆!!!☆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哥行走江湖太久,也就有了传说。哥不是有
扬子地板高县专卖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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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0:0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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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5:16 | 只看该作者
网络时代谁人能封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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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16:01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去看看吧!
现在的高县在别人眼中都成什么样子了?这都应该一部分归功于所谓的“言论自由”吧!
在我们自己的眼中,高县的警察同志们,高县的社会治安都被否决了,都被谩骂;那别人还会说一声高县好吗?作为高县人,你好意思吗?
为何不弄清事实真相再说呢?跟着不利于自身,不符合事实的言论瞎起哄干吗?
说到底,究竟谁的素质低下啊?
看看所有的相关论坛吧!谩骂的,煽动的,帮腔的,太多太多,这已经不再仅仅是表现警察素质问题了,而是高县全民素质问题了。
高县人真让自己失望了,抹黑了。还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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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16:06 | 只看该作者

只能对这个所谓的被害者说声---你是咎由自取!
  有个车子,有点钱就装大,语言上侮辱人家老板娘不说,还提啤酒瓶子去砸一个女人!
  你能够丢一块钱在桌子上然后一脸的嘲笑,叫人家去捡,这不侮辱人嘛?那是你正该付的,吃了人家东西就得付帐,人家也是小本生意,找的就是零钱,未必你没想过你仍在农村的父母也是为那一两块钱而奋斗?你能够把啤酒瓶子甩向老板娘,你就没想过,当这啤酒瓶子如果是其他人砸向你妻子的时候,你会?
  其实就是认为人家是卖夜宵的,没啥身份没啥地位。我想,如果你进入的是某个5星级的酒店,或许怎么使用WC都需要服务员教,更别谈什么发脾气了!
  市长的批复下得好----当天深夜11时50分,宜宾市长吴光镭就对这封来信作出批示:“请高县县委、县政府抓紧调查清楚。如果情况属实,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如果不实或有明显出入,应当明白告知,以正视听。”
  “如果不实或有明显出入,应当明白告知,以正视听。”
  希望公安部门在这事情上要一碗水端平,别看到什么帖子什么报纸什么批示就把责任给全堆一个人身上,闹事的一样要严肃处理!市长在听,我们也在听。
  目前砍伤你的人现在已被刑事拘留,应该的,违反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搞笑的是真正的闹事者居然得到了公安部门的慰问,而且据说公安部门还给了他5000人民币当慰问金。难道闹事的因为闹事反而被砍伤就能免于刑事处罚?能写一封信给市长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知道崔家华的酗酒闹事行为是否属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没砸到就可以不计算? 
  假借警察伤人之名来先声夺人,先用砖头打人的是谁?你清楚!当时住进医院的有两个,被你用砖头拍打的那个同样进了医院!其实是不是警察伤人你比谁都清楚,真正砍你的人是谁你也清楚,你目的达到了,借助众多网民的同情心来制造了倾向于你的舆论,来引起高层的重视,我不得不佩服你或你的朋友在这事情上的精明! 
  最后只想对被砍成人不人鬼不鬼的这个人说一下:你完全是咎由自取,你这样对待普通小商贩的态度注定你这辈子还有很多的灾难!辱骂人,攻击人,爽吧?你也一样会被攻击,你的报应还远远没有结束。自己想想,你对得起你13岁的孩子吗?你对得起因为你去打架的妻子吗?你对得起培养你的部队吗?当你接过公安机关给你的5000人民币的时候,你觉得良心过得去吗?当你看到大篇的文章谴责高县警察及砍伤你的哪个“凶手”的时候,你还在继续得意吗?其实你的良心一直会被谴责,报应----迟早的,人不收你天也会收你!
  其实,此事件真正的被害者有两个,一是高县警方,二是现在被刑事拘留的所谓凶手!而真正的凶手是你,如果不是你的狂妄,不是你的随意辱骂小商贩,不是你的啤酒瓶子和你的砖头.....我想,你头上也不会开花,手指也不会分离!
  万事莫过头----小商贩,一样有人格!!!

——摘自《四川在线论坛》某一贴  完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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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17:2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贴子,个人看法:推想
    报道只不过是一般的打架斗殴事件,双方损伤,一方重一方轻.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在贴上发表了对警察个人行为的批判......人谁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每个人都年少轻狂过,几多无知.不要拿儿时的行为来批判别个的一生,有失公道!
  事件发生在餐饮店,店主有一定的经营经验(才做餐饮的处外).不说大家都知道,做餐饮的顾客就是上帝,顾客的要求有时太高,店主都只有照做,都希望有回头客吧?要使店主以刀相象顾客,那大家能想象到顾客的动机及行为,真是为了一个酒瓶吗?(除非双方是仇敌).而这一切都逃不过在场每个人的眼睛(店门前的警察在内),是是非非每个人都有判定.
  当顾客与店主发生争论,拉扯时警察是否能出手?
  警察出手,动机不良者就只有落跑了,警察是否能追?
  哎!贴子有太多的疑问,不想再说了,大家用心想想吧........!!!!!!!

——转帖自《四川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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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17:52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知情者,说说实际问题嘛:

   说说事件本身:看了所谓的原创内容,有严重失实的地方:店子是何某与曾某合伙开的。没错!但错误其一所谓的“受害者”崔某不是不小心碰翻了啤酒瓶,而是故意挑起事端,无理取闹,有目的的拿起酒瓶向老板何女士扔去,幸好何女士本能的闪了一下,才免于受伤。这件事的起因明白了吗?

其二当晚何女士的老公也就是什么“原创”中所指的警察欧敏同志当时并不在场,而在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即上班。此时并无他参与。怎可以不分青红皂白污蔑别人?虽说言论自由,总有该有良心与底线吧!何必搅起网络硝烟呢?

其三与何女士合作开店的曾老板呢?先不提平时他怎样对待顾客,如何地谦恭有礼,如何地平和可亲。就事论事吧!当闹事者崔某把啤酒瓶向何女士砸去后,旁边有客人也受到了惊吓或伤害;曾老板同作为店主,就走过来问他:“你要干什么?”等。可惜事情不但没有解决,闹事者还趁此仗着酒疯与个子殴打曾老板。在场的人都看到,见到过曾老板的人也都了解,那个曾老板的个子比起那个崔某的个子查多远?曾老板怎么抵得过牛高马大的肇事者。看到那个场景的人都明白:如果事情继续这样下去,那个矮小的曾老板不被打死,可能都要被打成残疾。曾老板忍无可忍,才顺手抓起刀向崔某砍去。曾某这难道不是一种自卫吗?绝对是自卫。至于后来有协警员加入,造成崔某更重的伤势等,应该是另外一些环节的问题了。

听说,现在公安机关正式批捕了曾老板,我想呼吁:不管大家对警察怎么看,是不是应该更注重事实呢?公安机关的领导们,虽然唾沫星子也可以淹死人,但你们应该是公正无私的,应该怎么公正地评判这件事情呢?期待你们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案。压力、舆论不应该左右你们的审判,大家都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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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17:55 | 只看该作者

各位网民,珍惜自己,尊重我们的公安干警,不要让别人把我们都看扁了。

如果受伤严重的是曾老板,何老板,你们站在舆论的那一端?

凭什么说我们高县人喜欢欺负外地人?

不要自我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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