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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李某年满15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但其智力\和受教育的程度,已具有一定的辩预别能力,对自已的行为具有一定控制能力,能够预料下河踩水可能给自已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明知危险而为之;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单某未尽到注意之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梁某本身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李某不负有监护责任,且对李某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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