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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九江球员足球场上踢死对手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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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6 2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九江球员足球场上踢死对手被判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父母37万余元作者:刘婷 张涛 发布时间:2006-06-15 16:31:44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5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因踢足球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铭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被害人父母刘某某、倪某某人民币37.27万余元。 2005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足球场举行九江市体育局主办的“川王杯”足球赛决赛,比赛双方为“东方移动队”和“清源集团队”。当比赛进行到15时左右,陈铭(“东方移动队”4号队员)与被害人刘某(“清源集团队”26号队员)发生碰撞,陈铭被判犯规,由“清源集团队”发“任意球”。刘某经过陈铭身边时踩了陈铭一脚,陈铭即用右手朝刘某后脑部打了一拳,刘某当即抱头倒地。此时,裁判出示“红牌”将陈铭罚下场,陈铭与裁判理论无效,即指着刘某责骂并用右脚对侧躺在地上的刘某的躯干部正面踢了一脚,致使刘某当场休克。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35分宣布死亡。陈铭案发后逃离现场,于当晚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受外力致心、肺挫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铭在足球比赛中不遵守足球竞赛规则,对裁判的判罚不服而故意伤害对方球员,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铭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铭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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