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536|回复: 7

[转帖]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帖子

2万

积分

新手上路

威望
920 点
金币
919
注册时间
2005-9-26
最后登录
2008-1-11
在线时间
0 小时
听众
0
收听
0
发表于 2006-8-2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作者: 周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最近,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见8月2日、8月9日《检察日报》第六版)。但笔者感觉,这些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至100%的罚款。”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 不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实施起来并无困难,广大车主也高调拥护。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却至今没有落到实处,以致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因违法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为什么会这样呢?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 于是,天价滞纳金产生了,抗费殴打收费人员之类的新闻也产生了。

19

主题

206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威望
881 点
金币
100
注册时间
2006-7-4
最后登录
2016-11-14
在线时间
114 小时
听众
7
收听
0
发表于 2006-8-2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在报子上就见这文章了

145

主题

119

帖子

1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威望
1591 点
金币
818
注册时间
2005-8-19
最后登录
2018-8-29
在线时间
71 小时
听众
8
收听
0
发表于 2006-8-28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真有哪个法院敢于开个头,对"养路费"及类似的许多现象说"不"!

1

主题

3

帖子

7239

积分

论坛元老

威望
952 点
金币
919
注册时间
2005-9-2
最后登录
2016-1-15
在线时间
4 小时
听众
0
收听
0
发表于 2006-8-30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路法》虽然规定了“费改税”,但人大只是立法机构,不是法律执行机构,人大所设立的法律,最终要通过执行机构,也就是国务院出台具体的法律施行办法,法律才能得到实质上的应用。李鹏从人大委员长的位置上退下来后,写了一本书,叫做《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描述,出台了几年的法律,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的再分配,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始终出不了台,而人大别说拿国务院没有办法,就是对这些具体的国务院组阁部门也是基本上没有太多的办法。

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这本书,有些内容还是值得一看的,中国式的立法与监督,呵呵,多少有点悲哀啊。试想如果在国外,政府敢不执行议会的决议?那议会随时可以通过表决,解散这届政府!而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党委的批准,人大真的能罢免政府官员吗?呵呵

合理的训练是训练,不合理的训练是磨练

145

主题

119

帖子

1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威望
1591 点
金币
818
注册时间
2005-8-19
最后登录
2018-8-29
在线时间
71 小时
听众
8
收听
0
发表于 2006-8-3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法出来了,人大可以撤消本级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命令

1

主题

3

帖子

7239

积分

论坛元老

威望
952 点
金币
919
注册时间
2005-9-2
最后登录
2016-1-15
在线时间
4 小时
听众
0
收听
0
发表于 2006-8-3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看看是哪级人大来开这个先河吧,哎!

合理的训练是训练,不合理的训练是磨练

3

主题

124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威望
473 点
金币
100
注册时间
2006-8-31
最后登录
2014-8-19
在线时间
55 小时
听众
4
收听
0
发表于 2006-9-3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吧  等到太阳从西边出 哪个时候可能不收养路费了 但什么公路养护税 也怕要出来哦 出狼窝入虎穴

0

主题

0

帖子

1785

积分

新手上路

威望
100 点
金币
100
注册时间
2006-7-28
最后登录
2010-8-8
在线时间
0 小时
听众
0
收听
0
发表于 2006-9-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养路费。那汽车的销路一定很好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