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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重点"是对教育公平的公然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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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点”是对教育公平的公然践踏

2006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新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各地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能“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重点学校”、“示范学校”, 许多学校也仍然保留“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之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在全国范围内“名亡实存”。
如果说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的话,那么,接受教育则是孩子们最基本的权利,也而能否接受公平地教育则这个基本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的重要条件之一。否则,所谓的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一纸公文而已,就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的保留,其实是对教育公平和人权的公然践踏。因为在笔者看来,公平的教育对于孩子无异于生存对于人。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公平相对容易做到,但教育质量的公平,即让人人受到较高质量的教育,则不易做到。但是,不易做到并不能成为设立“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的理由,更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权利来成全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作为学生,他不应该成为政府教育公共资源短缺的风险承担者,他也没有为教育资源短缺而牺牲自己权利的义务,因为那都是教育部门和政府的事情。而人为的设立“重点”与“非重点”则显示了某些教育部门的人对公众利益的藐视。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说平日人与人之间的歧视还算是一种隐性的歧视的话,那么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则是对公民的公然歧视,是部分教育工作者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对学生接受公平教育权利的严重剥夺。从某种程度来说,这已经涉及到了公然违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的形成有其深远的历史原因和各种各样的因素,国家也不可能在短期内一下子撤消所有的“重点”。毕竟很多的“重点”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并且占有一定优势。改变和撤消“重点”任重而道远,但是任何事情都不应该是“重点”存在的理由,“重点”必退出历史舞台,这既是愿望,也是必然。
新的义务教育法能否改变整个中国畸形的教育格局,能否发挥到真正的法律作用,我拭目以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期望着能看到,教育面前,也能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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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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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有的学校还变着花样办着重点班、小尖班、实验班、等等。只不过像传销一样,从地上转移到地下。又“重点”批上神秘的面纱。
蛋炒饭(有葱葱那种)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9-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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