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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律师拒领法院判决被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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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一律师拒领法院判决被纪律处分
作者:郭京霞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一律师拒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在召开听证会后,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该律师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牛某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权代理上诉人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一中院审理后进行宣判时,由于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已经搬离其注册地下落不明,法院通知律师牛某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牛某以已与当事人达成口头解除委托协议为由明确表示拒绝领取文书,并要求法院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一中院在律师牛某不来领取文书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司法专邮方式向牛某送达法律文书,但由于其拒收导致此邮件被邮局退回。一中院认为,牛某作为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和依法注册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领取法律文书的义务,其拒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故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牛某的上述行为予以查处,以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北京市司法局接到一中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将此案转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5年5月立案审查,并于2006年7月21日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后认为:律师和委托人解除委托协议应有书面的解除协议,牛某仅以与委托人口头解除协议不妥。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牛某在代理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案法院并附具解除委托关系的协议,以表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委托关系。而在这起案件中,牛某所在律师事务所事前既没有口头通知法院已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也没有书面告知法院此情况,而是在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时,才告知法院无权领取,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律师行业惯例及规范的执业行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故在没有书面通知法院已解除委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仍向律师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妥。律师牛某在履行职务中有欠尽责,但鉴于情节轻微,且初次违规,故北京市律师协会决定对牛某予以从轻处分。 据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律师牛某行业纪律处分,并将上述处理结果函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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