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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新车还未开 车被撞坏人受伤 市民张女士遭遇购车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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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车还未开 车被撞坏人受伤 市民张女士遭遇购车梦魇


作者:晚报记者  来源:宜宾晚报  点击数:169  日期:2013-08-07   【字体:



    本想拿到驾照后购买一辆汽车提升生活品质,然而,购车之旅却成为宜宾市民张女士的一场梦魇:刚买到汽车即在汽车销售商店门口遭遇车祸;住院一百余天后,身体依然难以康复;新买的汽车还放在维修厂等待维修,就算修复后也只能作为二手车变卖。
    5日,张女士躺在病床上向记者讲述了她的买车遭遇。
车祸突至———
她全身八处骨折
    张女士在南溪区刘家镇工作。今年3月30日,拿到驾照约半个月的张女士邀约朋友罗女士和郭女士,一起来到位于宜宾城区南岸的宜宾建宾汽车五菱汽车销售店提取一辆已预订了的五菱宏光汽车。当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支付完购车款、签署一应合同并购买车险之后,销售员黄某某将张女士的新车停靠在汽车销售商店门前所划的“用户停车区”。
    稍后,张女士站在驾驶室外,打开驾驶室车门细听黄某某介绍汽车功能,张女士的两位朋友则坐在车内。3时30分左右,意外发生了:另外一辆崭新的五菱宏光汽车突然从后面向张女士冲来!从车尾一路刮擦张女士的新车并撞断车门后,肇事车最终将张女士撞倒在两车之间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立即送往就在一旁的市二医院南岸分院救治。
    经检查,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全身右侧趾骨交界区等8处骨折,还有部分关节错位。4月7日,医生为张女士施行了手术,张女士身体内放入一块钢板(内固定)和4根钢针(外固定)。
    手术后,张女士只能卧床,生活完全靠丈夫李先生照顾。
    6月3日,取出4根钢针后,张女士开始能坐轮椅。但是,包括盆骨、右趾骨等的变形和错位而造成的病痛,依然折磨着张女士,让她痛不欲生。
   
提出质疑———
新车当旧车处理?
    住院期间,张女士和李先生夫妻只能以医院为家,工作也被耽误。虽然身体受伤治疗由开车撞人的陈某垫付医疗费用,但是,张女士担忧:自己还未启动过却被撞坏的新车该怎么办?“以我目前的身体条件,短期内根本不可能驾驶汽车。”张女士说。
    6月下旬,待身体情况稍微好转后,张女士联系了宜宾建宾汽车五菱汽车销售店。对方告诉她,她买的那辆新车如果经过维修,可以作为二手车处理。“我还没来得及使用过的汽车,怎么就成了二手车了?我的损失店方也有相应责任。”张女士提出质疑。
   
店方答复———
新车已作了交付
    宜宾建宾汽车五菱汽车销售店经理苟女士介绍,张女士发生意外时,已经签署购车合同、购买车险和给付购车款,店方当时也按照规程将新车交付了张女士。“发生事故后,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都来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认定,划分了责任。”苟女士说,店方已经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了善后事宜。
    至于张女士提出的质疑,苟女士表示,其购买的汽车经过维修,就只能按照二手车处理了。

律师点评———关键在于汽车是否实际交付?
    宜宾律师吴国义认为,第一,对于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事件的关键在于该车是否实际交付。从实际情况来看,商家的工作人员将新车停在自行划定的停车区,但张女士尚在听取商家工作人员介绍汽车功能,这个“汽车功能介绍”应属于商家在车辆交付过程中的义务。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女士尽管与商家签订了合同、交付了购车款等,只是设定了对该车的物权,但物权风险的转移应根据法律确定,张女士购买的新车,属于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这就是说,如果已经交付新车,那么风险由张女士承担;如果没有交付,风险由商家承担。对于商家承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商家重新交付一辆新车,如果风险已经转移,那么在张女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二,在新车已经交付的情况下,除了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外,伤者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事件中的停车区域是商家划定的停车区,商家在该区域交付车辆,那么该区域属于商家管理的区域,就应承担安全管理和保障的义务。商家应当预见其他客户在驾驶车辆时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商家应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确保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张女士在该区域内被他人的车辆撞伤,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新车贬值问题。张女士提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还没有使用的新车被撞坏后,即使修复,但修复后车辆的操控性能、感官感受、车辆自身价值都大大降低,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对于车辆贬损费的主张,司法实践中尽管存在争议,但根据财产损失填平补齐的原则,多数意见倾向于应当予以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晚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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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爷们的娘们的都帮顶!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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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坐沙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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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锄禾日当午,发帖真辛苦。谁知坛中餐,帖帖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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