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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原创]丈夫救妻子而死妻子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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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救妻子而死妻子是否应该赔偿

       张某(男)和王某结婚不久,夫妻二人因矛盾而吵架,某日晚夫妻二人在河边时再次爆发吵架,妻子掉入河中,丈夫跳入水中救助,妻子被推到浅水区时,丈夫被河水冲走,被救起时已死亡。

     张某单位较好,其与前妻生育一子,随张某生活,张某父亲是退休干部。张某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房屋财产、保险金等均由张某父亲处置后占有。

     事后,张某父亲和孩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或补偿张某死亡补偿金、孩子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十万元。

     张某父亲还孩子的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要求有没有道理?

   请大家对此发表评论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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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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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原告可以认为应该补偿;作为被告可以认为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不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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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适用补偿原则,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即见义勇为。而本案必须充分强调和考虑救人者和被救者双方之间存在的特定的关系---即夫妻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使这种救助从道义上是一种责任,从法律上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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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丈夫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曾建莉
  「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所以对刘某及女儿产生厌烦,常常对刘某非打即骂。2004年3月16日,王某又因家庭琐事殴打刘某。当天下午,刘某买回一瓶农药,当王某的面喝下去后对王某说:“我喝农药了。”王某说:“你死了活该?”说罢,关上房门就到别人家玩去了。20分钟后,王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刘某口吐白沫。王某情知不妙,奔到外地亲戚家躲藏。后刘某被别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刘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王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刘某不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王某对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刘某自杀虽与王某经常殴打她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王某不负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对刘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刘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王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王某明知刘某喝下农药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理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的意识形态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对刘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刘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王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刘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刘某因被告人经常打骂而一气之下喝下剧毒农药。被告人王某作为刘某的丈夫,对防止刘某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刘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刘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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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妻子服毒丈夫见死不救 一男子涉嫌杀人被刑拘
http://news.qq.com 2005年04月12日10: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妻子喝下农药,出现中毒症状,丈夫却见死不救,致其死亡。3月29日,德阳旌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张明华刑事拘留。

  3月22日下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黄许派出所接到报案称,黄许镇新广村一妇女中毒死亡。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发现自杀身亡的彭先菊服农药与其夫张明华有关,遂对其展开调查。经审讯,张明华供述,当日中午12时许,他与妻子因打牌等琐事发生口角抓扯,性格刚烈的彭先菊扬言要喝农药自杀,他不但不劝解,反而恶言激怒称其没有胆量喝农药,彭先菊一气之下将一瓶杀虫霜一饮而尽,他见妻出现中毒症状,不积极采取救护措施,近两小时后才拨打120电话,导致彭先菊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

  鉴于张明华已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杜文革记者牛霄 编辑: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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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26岁的王春全与妻子王玉洁因家务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的王玉洁跳进了污水河里。由于污水深约1米,王玉洁还把头探进水中,自寻短见。站在一旁的王春全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王玉洁不听,王春全随即独自离开现场。随后,王春全先到亲戚家,讲了王玉洁跳河的事,又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公安民警和他的亲戚赶到那条污水河的时候,时间已经过了近一个小时,自尽的王玉洁已经死亡。2001年8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全与王玉洁是夫妻关系,负有特定义务,王玉洁在河中,被告人王春全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自行离去,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春全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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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留守孩”们看到了希望之路

──考察福建省沙县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机制与价值追求

本报记者 林忠明 本报通讯员 余其兴 郑碧华



法官为少年犯煮元宵并与他们共度元宵佳节。


          4月14日,记者来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采访少年审判庭庭长张岳,对她一整天的活动作了全程记录。

    8∶30,通知5名少年犯到法院集中,宣布劳动地点与内容;8∶50,带领少年犯前往沙县宏光法苗基地;9∶00,配合工厂车间主任,安排少年犯整理机械设备,学习检测消防用具;11∶00,劳动结束后,组织少年犯谈感想,并对他们的劳动表现作鉴定;11∶20,离开宏光法苗基地。

    14∶30,带领5名少年犯到城北社区矫正爱心帮教室;14∶45,发送《青少年与法》杂志,开展学习阅读活动;15∶15,给少年犯上法律课《让青春远离犯罪》;16∶10,课程结束后,布置少年犯写两篇感想,并对他们的表现情况作鉴定;16∶30,离开城北社区矫正爱心帮教室。

    被誉为“法官老师”、“法官妈妈”的张岳,一直都这样忙碌着。在她眼里,这些失足青少年是不幸的,不应阻隔他们的希望之路。而沙县宏光法苗基地、城北社区矫正爱心帮教室的成立,并非事出偶然。透视“留守孩”犯罪问题

    在“中国小吃之乡”沙县,“留守孩”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留守孩”,是指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因父母外出务工、经商而寄留家乡,由亲戚或他人托管、监护、教育的孩子。近几年,沙县小吃业迅猛发展,遍及全国,成为当地品牌和经济支柱之一。但父母外出经营,导致当地的“留守孩”日益增多,更令人担忧的是,“留守孩”犯罪现象不断出现。

    沙县法院敏锐觉察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留守孩”犯罪问题的专报件。4月3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留守孩”问题。

    根据沙县法院的调查分析,“留守孩”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从犯罪类型看,主要表现为侵财型、暴力型犯罪,而且结伙性犯罪即共同犯罪占大多数;从年龄看,16至18岁的“大少年犯”占62.5%,14至16岁的“小少年犯”占37.5%,犯罪低龄化趋势值得警惕;从文化程度看,近90%的孩子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仅读完小学或初中就肄业了,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0%左右;从家庭背景看,以农村籍居多。

    沙县夏茂镇小张、小罗、小邓的父母均在福州做小吃生意,3个“留守孩”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心想寻求刺激体验,竟然拉帮结伙去敲诈别人钱财,因遭遇反抗公然实施暴力抢劫。还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两名“留守孩”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只因伙伴中的“老大”一声召唤,就各自手持利刃,砍瞎了被害人的一只眼睛。诸如此类的“留守孩”犯罪,其偶发性、突发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不可预料,常常令人瞠目结舌。

    “留守孩”犯罪,成因何在?从直接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包括贪图钱财、追求享受、哥儿们义气、抑郁泄愤等。但追根究底,“留守孩”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隐忧。

    福建省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留守孩”的个性发展、心理特征与正常家庭孩子相比,存在明显差异。比如,行为散漫,纪律松懈,品德不良;个性发展偏差,具有攻击型、畏缩型等不良性格特征;具有明显的厌学情绪等。缺乏亲子交流,脱离学校教育,浸染社会恶习,即家庭、学校、社会“三不管”状态,无疑是扭曲“留守孩”心理及个性发展的三大“祸根”。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他们稍有不慎,便会误入犯罪歧途。

    尽管涉及违法犯罪的仅仅占“留守孩”的极少数,但为了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沙县法院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少年审判工作体系。

解读沙县少年审判工作体系

    对于涉嫌犯罪的“留守孩”来说,他们必须面对法院的审判。看着他们在法庭上流露出来的忐忑不安甚至惊慌失措,法官们在寓教于审、治病救人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沙县法院,这种努力已经延续18年,许多失足青少年得以重燃希望之光。

    沙县法院于1988年在刑庭内部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于1992年10月设立福建省首家独立建制的综合性少年审判庭,此后,面对2002年各地法院撤并少年审判庭的机构改革风潮仍予保留,并于2003年将少年庭受案范围拓展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商事案件。

    面对这样一个有着优良传统的法官集体,法庭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显然感到了非同寻常的体验与经历。

    少年法庭的“圆桌审判”设计与普通刑事法庭有所不同。法庭内,审判台与公诉人席、辩护人席处于同一层面,并相互连成半圆环状,象征母亲张开双手迎接回归的失足孩子,减轻未成年被告人参加诉讼时的心理压力。被告人席犹如刚刚打开的书本形状,寄寓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翻开人生的新篇章。

    法官的“四个一”办案程序有特别之处。提起公诉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分别送一份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查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平时表现、性格特点等,制作一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开庭审理前,为未满十八周岁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律师;法庭判决后,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成因、悔罪表现、法官期望等,结合情、理、法,写一篇“法官寄语”,并附在判决书后。

    少年法庭的“三个多”工作方式具有人文关怀色彩。一是多次法庭教育。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等阶段,抓住时机,找准感化点,分别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穿插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服判教育。二是多次回访帮教。服刑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促使少年犯安心服刑、积极改造;刑满释放后,及时回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营造健康成长环境。三是多次跟踪考察。开设“法官老师信箱”,保持与少年犯的通信交流,做到有问必答、有信必回,跟踪考察少年犯的成长情况。

    “两基地”是用于开展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宏光法苗基地和希望林法制教育基地。基地专门针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具体工作方式为“一套、三书、五教育”。“一套”即为每位少年犯建立一套成长自新档案;“三书”即每套成长档案中须具备社区矫正协议书、社区服务承诺书和社区矫正鉴定书;“五教育”即开展警示守法教育、劳动自强教育、植树成长教育、奉献助人美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五延伸”是沙县法院拓展少年审判职能的具体实践。通过成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发放青少年维权联系卡、在沙县精神文明网站开辟《青少年与法》专栏等,向社会延伸;通过开展“法律走向校园”活动、担任学校法制辅导老师等,向学校延伸;通过启动“关爱少年、送法进社区”活动以及构建社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等,向社区延伸;通过巡回上门办案、就地开庭审理等,向村镇延伸;通过举办系列“亲子法制培训班”等,向家庭延伸。

    “六保护”是沙县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一以贯之的宗旨和目标。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一圆桌、两基地、三个多、四个一、五延伸、六保护”,完整地构成了沙县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体系,由此取得的审判业绩成果斐然。2004年至2005年,沙县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少年法庭先进集体”,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评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从1994年至2005年,少年审判庭先后被评为省、市、县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这一工作体系的构建和运作,主要得益于沙县法院历任院长的重视以及少年审判庭历任庭长的努力。尤其是现任庭长张岳,不能不提。

聆听张岳庭长的心声与感悟

    “有爱心才有热心和责任心。”这是沙县法院院长罗继民对张岳的评价。

    在那些少年犯看来,张岳的爱心与热心非常真实,触手可及。

    小贾今年17岁,4月23日是他的生日,也是他刑满释放的日子。17年了,没人为他庆祝过生日。但在这一天,他心目中的“法官妈妈”──张岳在管教所门口等着他,送上了生日蛋糕。

    15岁那年,小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他是离异家庭的“留守孩”,无人照看,比别的孩子显得更加孤单。开庭时正值冬季,天气格外寒冷。小贾衣着单薄,浑身哆嗦。休庭后,张岳上街给他买了衣服、毛巾和其他日用品,送到看守所。

    小贾被送到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后,张岳收到了他错字连篇的来信,要她帮助寻找自己的亲人。然而,包括他姑姑在内的所有亲威,都在外头做“小吃”,没人来看望过他。但张岳始终挂念着小贾。春节来临前,她“通过关系”给小贾捎去毛衣、奶粉;元宵节快到时,她又亲自到福州管教所看望小贾,并亲手为他煮了碗汤圆。

    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过后,小贾说:“在这世上,我只有两个亲人,一是叔叔,二是张岳。”

    曾经就读艺术学校的小林,因哥儿们义气跟随朋友抢劫犯罪,在法庭上他后悔万分:“我错了,给我一次机会吧,我想上学。”张岳心想,对这样一个有艺术专长的好苗子,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毁了他的前程。她结合具体案情,提出对小林适用缓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案件宣判后,她多次与学校沟通,使小林重返校园。

    按理说,这起案子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但是,职业敏感使张岳意识到,小林还是有沉重的思想负担。此后,张岳坚持跟踪帮教,定期与小林通电话、通书信,多次到他的学校、家里回访帮教。慢慢地,小林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

    后来,小林以优异的成绩顺利毕业,被一家金融单位作为特殊文艺人才录用,并连续多次在文艺大赛中获奖。小林的母亲特意把他的获奖照片送给张岳,并激动地说:“谢谢你啊,法官!你让我的孩子从摔倒的地方又站了起来,这是我们全家的希望啊!”

    近年来,在张岳跟踪帮教的少年犯中,有10人考上大中专学校,有52人在服刑期内受到嘉奖或减刑。

    还要提到的是犯故意伤害罪的小李。判刑前,小李因经常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过5次。宣判时,他在法庭上嚣张地说:“我都五进五出看守所了,这判决书就算我的毕业证吧!”听到法庭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时,他表现得毫不在乎。

    面对犯有前科难以感化的小李,张岳决定用书信疏导的办法与他“交朋友”,进而感化他、挽救他。4年过去了,张岳与小李的通信已经摞成了厚厚的一大叠。

    2003年5月3日,小李来信说:“在少管所的日子,我觉得自己变了许多,不会像以前那样爱打架了,而且有了自己改造的方向,现在我已经有了6个嘉奖。”张岳回信道:“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我真心希望下次再去帮教时,你已经获得了减刑,加油!努力!好吗?再告诉你一个小秘密,我到法院工作之前当过老师,所以今后你可以称我为‘张老师’,老师总是要教育学生成才的,你愿意当一个特殊的学生吗?”

    2005年4月28日,张岳在信中写道:“昨天整理判决书,发现你的生日快到了,根据判决书记载是5月2日,你马上就要20岁了,按照沙县民间习俗,这标志着一个孩子正式成年了。所以虽然你远在他乡,但张老师还是要为你寄去祝福,希望你度过一个快乐的生日。”小李回信道:“说真的,你寄的这张贺卡我很喜欢,而且这张贺卡是我这20年来收到的第二张贺卡,第一张是我的女朋友寄来的。”

    近三年,张岳与失足青少年的书信往来,已经达到了160多封。

    有一回,张岳审完一个案子,写好判决书并附上了“法官寄语”,这份判决书送到看守所后,七八名同号的在押犯人争相传阅,并推荐一名“代表”写了一封信,表达了“留守孩”对亲情的无限渴望。

    看完来信,张岳有感而发,当晚写诗一首,题为《法官妈妈》。诗中写道:

    你说你是母亲/凝望悬崖边上的每一个孩子/那懵懂迷茫的眼睛/刺痛的不只是你的目光/你说你是法官/每一次审判台上敲响的法槌/重重地重重地/落在你的心上/法律在上/爱心在左责任在右/走在凋零青春的两旁/尽心培土/倾情浇灌/将这一径长道/重塑得叶绿枝繁/用母亲之手牵引迷失航标的少年/踏着荆棘/重新唱出感动生命之歌

    “留守孩”的期盼很真挚,张岳的诗很美,但记者的思考仍很沉重。对“留守孩”问题,应当寻找治本之策,社会、政府和家庭都要担负起各自的责任。

构建“留守孩”的希望之路

    “留守孩”违法犯罪,究竟是谁之过?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在福州街头对沙县小吃店作了随机调查。

    调查显示,这些在外经营的店主大多数来自农村,而且夫妻店较多。他们的子女基本上是留在老家上学,由父母或兄弟姐妹照看。说起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他们主要有两种心态,一种是无奈,另一种是无所谓。“无奈”的态度也包括两种:一是因生计所迫外出做生意,但小吃店的环境和条件较差,对子女成长不太好;二是外地小孩难进城里学校读书,学费也太贵,难以负担。“无所谓”的态度则认为,反正不对小孩读书抱什么希望,自己先出来做做生意站稳脚跟,等小孩长大后一起外出经营。但有的店主是城里下岗工人,在外面开店,主要是想挣钱为子女上学所用。

    暂且抛开一个个具体的家庭情况不论,记者从更宽的视野、更广的地域上,意识到“留守孩”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伴随着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日益活跃,“留守孩”的成长显然是社会转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不仅在福建沙县,在四川、江西、贵州、湖南等地一些外出民工集中的乡村,“留守孩”问题同样存在。福建省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一位专家指出,“留守孩”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是市场繁荣、经济活跃、城乡交流加剧、流动人口交叉频繁的商品社会衍生的一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而伴随出现的附属物。它不仅是教育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显然,沙县县委、县政府已经表现出致力解决“留守孩”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县委副书记潘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留守孩’问题,不单单是一个犯罪比率问题,而且关系到沙县小吃的功过问题,要加强领导,共同治理。”

     据悉,《沙县“留守孩”管理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有关措施将逐步落实到位。比如,专门为“留守孩”创办全日制寄宿学校,要求与失足“留守孩”父母建立“监管保证书”和“成长新生书”制度,共同创办“留守孩社区矫正爱心帮教室”等。对此,沙县法院院长罗继民深有感慨:“现在政法各家以及其他各部门都很重视解决好‘留守孩’问题,这对法院继续做好少年审判工作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和帮助。”

    针对“留守孩”的教育问题,福建省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建议,要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共同教育。首先,家庭内代管人员与孩子父母应当承担起教育孩子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正所谓“一个合格的母亲胜过一百个优秀教师,一个合格的父亲胜过一百个校长”。其次,学校应重视“留守孩”的教育,对他们一视同仁。第三,政法各机关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第四,净化文化环境,整顿学校周边文化市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五,建立科学的户籍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员子女的管理,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今年3月中旬,张岳在全省“优秀法院优秀法庭优秀法官”表彰大会上作典型发言时说:“挽救了一个失足的孩子,就是挽救了一个濒临危机的家庭,只有无数个安定的家庭才能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守住“留守孩”的希望,对家庭、对社会来说,都有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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