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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专题区谈谈自己对新《消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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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活动类型:
线上活动
开始时间:
2014-4-2 11:08 至 2014-4-12 11:08 商定
活动地点:
本专题区
性别:
不限
已报名人数:
2

欢迎网友谈谈自己对新《消法》的认识

已通过 (1 人)

  留言 申请时间
高县消委会 2014-4-2 11:17

暂未通过 (1 人)

  留言 申请时间
w8i6e2g2 2016-2-3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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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消法》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其内容应为利益双方全面知悉。在宣传活动中存在过多地向消费者宣传权利而弱化了对经营者宣传义务的情况。各级工商部门应迅速通过召开座谈会、行业协会宣传等方式,开展对经营者的普法教育,守法必先知法,只有在全面清楚了解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营者才能调整营销策略,规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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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线岭顶帖的太少,大家都要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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