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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云南自带酒水案有果 饭店被判返还"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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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0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首例“自带酒水”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的昆明市荔源快餐店返还该消费者酒水服务费人民币15元。

    2006年9月4日,高明一行3人到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因高明等人携带灌装饮料,荔源快餐店在收取高明24元餐费的同时,还按每人5元的标准向高明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

    因高明对荔源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持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高明遂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荔源快餐店归还非法收取的“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高明精神损失费14.8元。

    经审理,五华法院一审判决荔源快餐店返还高明酒水服务费人民币15元,同时驳回了高明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荔源快餐店不服,认为自己对不得“自带酒水”有明确的店堂告示,对开瓶服务费的收取与高明有协商,是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为高明提供了服务,高明也接受了荔源快餐店提供的食品服务,因此双方的合同存在并且包含所有的服务项目,自己有权收取相应酒水服务费,遂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昆明中院认为,荔源快餐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荔源快餐店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消费,也无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荔源快餐店对高明收取酒水服务费,违反法律规定,高明有权要求荔源快餐店返还被收取的酒水服务费人民币15元。昆明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案在一审开庭时,就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按照目前餐饮业的默认行规,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必须在店内消费价格更为昂贵的酒水饮料,已成为餐饮业获取利润的一个途径,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将对餐饮业提出新的挑战。

    据悉,在本案二审结果尚未明确之前,昆明市面上已有酒店就打出“欢迎自带酒水”的大幅标语用以吸引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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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0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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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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