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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业机械研究所职工兼宜宾市华神机电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组织童工.在广州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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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华神爆料 于 2014-8-2 08:54 编辑


    摘要:南都记者接到举报称,今年6月底,位于东莞长安乌沙的某知名电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进了一批来自四川宜宾的暑期工,其中包括多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举报还称,涉事的宜宾某职校与劳务派遣公司联手造假,将未满16周岁的学生安排进厂,然后一起剥削学生的血汗钱。
   ●知情人士提供的一份暑期工学生名单显示,他们多半是来自华神职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高一年级学生,绝大部分都是出生于1998年之后,甚至有1人出生于2000年。

  阿良举例告诉南都记者,黄太平同学冒用的是黄富胜的身份证,唐伟冒用的是丁义杰的身份,张万宏也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具体名字他一时想不起来)。
  进厂面试那天,厂方人员曾核对身份证上的照片跟本人是否一致,但过这一关毫无压力。有时面试的人还突然袭击,问我们身份证号是多少,家庭住址是什么。这难不倒那些冒用身份证的人,因为带队老师事先已经让大家把假身份证上的信息背得滚瓜烂熟。
  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上74011:30,下午12:2016:40,傍晚520加班到7:50,从周一到周六都是如此,周日晚上不用加班。
  知情人说,暑期两个月下来,66名学生至少给校方贡献了10万多元的血汗钱
  南都讯 近日,南都记者接到举报称,今年6月底,位于东莞长安乌沙的某知名电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进了一批来自四川宜宾的暑期工,其中包括多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记者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后,向长安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事情随即发生戏剧性转变,涉事各方陷入“罗生门”:劳动部门通报调查结果称,记者提供的4名学生早在进厂面试时已被刷下,随即遣返回老家。涉事劳务派遣公司则称,学生年龄不符根本就没安排进厂面试。而涉事学生家长则称,学生根本就没有回家。
  举报人:职校为利益安排童工进厂
  7月20日,南都记者接到知情人士举报称,四川宜宾华神机电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华神”)至少安排了66名学生来莞打暑期工,并通过长安镇一家四川人开的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长安乌沙某大型电子企业打工。
  知情人士提供的一份暑期工学生名单显示,他们多半是来自华神职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高一年级学生,绝大部分都是出生于1998年之后,甚至有1人出生于2000年。
  知情人士表示,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早就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中职校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因为校方能从中获取丰厚的利润,所以无视国家的规定,连未满16周岁的学生都安排进厂。”
  学生:靠假身份证蒙混过关
  在知情人士的帮助下,南都记者联系上了其中一名学生阿良(化名)。面孔稚嫩的他,趁着午餐休息的50分钟时间,从涉事公司VIVO厂区2号门走了出来,接受了记者短暂的采访。
  阿良告诉记者,他们总共有60多名同学,由学校的胡小辉老师带队来到东莞长安"勤工俭学",同学们大多被安排在该厂的固网加工车间,主要负责做座机电话底盒。"进这个厂很严格,要先体检,然后再签合同。"阿良回忆说,当时工厂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求查看每位同学的身份证。
  “好几个同学的身份证都是假的,中介公司帮忙伪造的,上面冒用的是高年级同学的身份信息,照片则换成了本人的。”阿良举例告诉南都记者,黄太平同学冒用的是黄富胜的身份证,唐伟冒用的是丁义杰的身份,张万宏也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具体名字他一时想不起来)。“我看过他们的厂牌,用的就是别人的名字。”
  阿良回忆说,进厂面试那天,厂方人员曾核对身份证上的照片跟本人是否一致,但过这一关毫无压力。“有时面试的人还突然袭击,问我们身份证号是多少,家庭住址是什么。”阿良说,这难不倒那些冒用身份证的人,因为带队老师事先已经让大家把假身份证上的信息背得滚瓜烂熟。
  算账:剥削学生10余万血汗钱
  阿良透露,厂方平时给他们发的工资都交给带队老师管理。“带队老师就住在厂里面,平时不用做事。他跟我们定了规矩,每个星期给每个人发100元零用钱,月底发500元,剩下的钱等打工结束回到学校后再交给我们。”阿良说,老师跟他们讲好的工资标准是,每个月底薪1500元,加班工资一律每小时9元钱。
  据阿良介绍,他们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上7:40到11:30,下午12:20到16:40,傍晚5:20加班到7:50,从周一到周六都是如此,周日晚上不用加班,白天照常上班。
  知情人表示,华神职校从学生身上赚取的利润,就体现在加班工资的差价里,“据我了解,东莞的加班工资每小时至少12.5元”。知情人和学生阿良均表示,此次安排来长安实习,校方向每名学生收取了200元管理费,光这笔钱就多达1.3万多元。
  南都记者从涉事公司厂门口招聘启事上看到,该厂普通作业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最低基本待遇为1700元(加班工资另计)。另有全勤奖励每月50元,伙食补助每月300元。对于上夜班的员工,另有夜班补助10.50元每晚。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13元,星期六、星期日的加班工资每小时17.3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每小时25.9元,对于表现优秀者,另外给予奖励工资,试用1到3个月转正后工资更高。
  “就拿周一到周五来说,学生们每天加班2.5个小时,每个小时的差价为4元,5天下来就是50元。周末工加班18.5个小时,每小时差价为8.3元。”知情人说,这两项加起来,学校每周从每名学生身上赚取了200多元的差价,暑期两个月下来,66名学生至少给校方贡献了10万多元的“血汗钱”。
     为了给受害者学子讨回公道,一定要和违法份子斗争请版主不要像宜宾零距离网络那样发一会就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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嘘,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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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天才,坚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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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用户楼主,楼主英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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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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