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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14]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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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作了有条件的限制,这主要是从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精神愉快、对胎儿的成长发育等因素出发,但没有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与予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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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传了那么多法律小知识在上面,呵呵又可以学习下了,谢谢楼主
☆★☆★ ☆ 当一切都已成风, ●╭○╮ ★ 我依然在此等候,当世 /█∨█\\ 界都已改变,我依然坚 ∏ ∏oοО 持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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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治星空能成为广大网友学习法律知识的一个好去处.

让大家在上金线岭的同时学到一些法律常识是我们这个板块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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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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