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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18]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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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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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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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一切都已成风, ●╭○╮ ★ 我依然在此等候,当世 /█∨█\\ 界都已改变,我依然坚 ∏ ∏oοО 持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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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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