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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制定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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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7-06-01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积极性,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线索,近日,公安部制定了《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拿出专门经费,对群众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公安部采用信件、电子邮箱和电话三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举报电子邮箱:gabzbjq@sina.com;举报电话:010—58186722。对群众举报到公安部的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经有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填写《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公安部依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及时兑现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附: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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