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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委书记当法院“第一责任人”?
  石飞 光明网

  6月18日《人民日报》(第10版)报道,为了治理“新案堆旧案”、执行难的状况,河南省规定各级政法委书记兼任法院第一责任人。

  当前,河南省执结积案率创历史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呈现良性循环,各级政法委书记功不可没。为了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他们实行联动制约机制,牵头相关部门联手出招,为法院依 法办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党内分工要求,政法委书记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支持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及时组织协调处理疑难案件。据此看来,河南省各级政法委书记所做的,既是份内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也是按照正常的和必须的工作程序办事,并不是报道所称的“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说“创新”,那就是政法委书记担任法院“第一责任人”。正是这个“创新”,让人“一头雾水”,疑虑丛生。

  其一,政法委书记做“第一责任人”于法无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必需明确审判和执行“第一责任人”,那也非法院院长莫属,这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情。其他任何人来做这个“第一责任人”包括政法委书记,都对法律不好解释,难免“越俎代庖”之嫌。至于如果是法院院长工作不力,那是问责的问题;不称职者,则由人大依法罢免。

  其二,一个没有执法权的人如何做审判机关的“第一责任人”?尽管政法委书记有权对政法系统所有部门实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实施工作监督,但他(她)毕竟没有对案件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负得了“责”?又有什么资格负责?更遑论当“第一责任人”了?

  其三,政法委书记做法院“第一责任人”,于“依法治国”大政方针说不通。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讲,法律是国家的最高的和绝对的意志,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是其最高的和根本的原则,若是“法外”设置个“第一责任人”来左由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客观上势必造成人们认识迷茫,弱化法治,强化人治。

  其四,党的对法院的领导并不非一定要让政法委书记担任法院“第一责任人”。法院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其审判工作只有紧紧依靠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才能把握好方向,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政法委汇报,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到政法委的支持,必要时还需要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联手执法。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政法委书记担任法院执法“第一责任人”的理由。如果这个“因果”能够立得住脚,岂不是“政法委等于法院”、“政法委书记等于法院院长”了?

  总之,政法委书记当法院执法“第一责任人”的设想和实践,对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法治国家构建,对于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都是弊多利少,需要三思,还是不予提倡为好。

l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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