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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根据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新要求做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认真学习和研究这一思想,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最早见于十六大政治报告。《报告》第三部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于这一内容是这样写的:“根据十五大提到的到2010年、建党一百周年和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很显然,这里所说的“社会更加和谐”是全面小康实现后,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人民生活并列的一种状态及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对“社会”这一词是从狭义上使用的,很大程度上是指物质关怀和社会保障。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一词是广义的,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它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公平和正义得到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相处的理想境界。全面小康只是其发展阶段性的目标。之后,还要向更高的水平和更理想的境界发展。如胡锦涛同志所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和谐社会,既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的关于“使社会更加和谐”的新发展,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新概括和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

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建设和谐社会两次讲话精神,以及我国学术理论界最近的研究成果,建设和谐社会有如下基本点:第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第二,要牢记“发展是硬道理”,千方百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民素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第四,下大气力治理空气、土地、水流污染和山林、海洋资源破坏性开发,加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第五,以加强我国各民族团结,协调好社会各阶层关系为基础,加强与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与周边国家人民的友好关系,排除各种形式干扰,为我国和平崛起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胡锦涛同志在诠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时,把民主法治放到了首要位置。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之后,不仅从法治的功能上强调其重要性,而且再一次从法治的价值上强调其重要性。就是说民主和法治不仅是工具、是手段,而且是理念、是目标。这标志我们党和国家对民主和法治重要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关于民主,这里不拟多谈,只想指出,我国宪法《总则》开宗明义规定了人民民主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落实这一原则仍然是在过程之中。事实证明,即使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权力的掌控仍然是强大的,如若不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不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公有制经济就会成为空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会丧失。邓小平同志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其道理盖源于此。另外,从社会和谐角度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大家充分表达意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社会纠纷,是人民和睦相处的基础条件。
法治,是依法对国家实行治理或统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民主紧密相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人民争得民主,掌握国家权力后,就要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确保这种意志——法律得到一体遵行。法治优于人治是很清楚的。这是由于: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其判断比少数人判断更可靠;法律是合乎中道的权衡,是理智的表现。而人治,由于人易受感情支配,会因愤懑而使感情失去平衡,损害其判断力,造成错误判断。主张法治并非抹煞人的积极作用和智慧。法治也可能出现错误,但只要坚持依法办事,即使出现错误也能获得救济。党和国家既从法治的功能,又从法治的价值上肯定法治的重要,是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人类文明的承传。
胡锦涛同志关于和谐社会其他内容的诠释,与民主法治也有密切关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诚信友爱”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准则,既是法治的基础,又需要法治支撑和保障;而“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上述诸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迄今20多年来,我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许多矛盾得到了正确处理或缓释,两亿多人民摆脱贫困,全国绝大多数从温饱步入小康。社会发展呈良性循环。但正如十六大政治报告所指出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正因如此,社会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及不和谐的因素。诸如: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教育比较落后;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社会二元结构有待改变;城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尽快完善;城市就业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未能都妥善安排,尚有2000—3000万人口处于贫困状态;社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率居高难下;国家机构臃肿、冗员过多,效率不高;一些官员贪污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土地占用和房屋拆迁及执法不公等引发的群体上访数量增多,等等,都需通过发展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加强文化体制改革来实现。而这些发展和体制改革,均需要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以法治进行调控。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良好的行政、经济、民事、刑事、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需要严格依法行政,公平司法,逐一予以妥善解决。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还指出,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强对我国历史上关于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按照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要求,努力做到古为今用。要注意研究外国社会建设理论,借鉴其积极成果。”以上两个方面非常重要。
本来,党中央今年提出的一系列奋斗目标,诸如“小康”,“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都是中华文化的承传,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结晶。那么,无论在“全面建设小康”或“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之中,都没有理由不重视我国传统文化的丰富资源。当今,被恐怖主义、霸权主义以及宗教狂热分子、民族极端分子搅扰得纷乱不安的世界里,我国历史上先哲的思想已被西方睿智之士视为整合世界的智慧。诸如“和”、“和为贵”,“中”、“中庸”,“仁”、“仁者爱人”、“由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其中有的被他们认为具有普世性,是黄金规则加以推崇。这些,更没有理由不应用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在传统文化中这方面的社会建设理论还有很多,且富有哲理。以下只举其中关于法治理论的例子:《尚书·舜典》:有“象以典刑”的记载。意思是说把常用的法刻画下来以示百姓;那么法是什么呢?是规矩、是绳墨,不立规矩无以成方圆,法随时转,以适应发展需要;法平如水,适用法律要平等,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刑罚不可驰于国,适用的目的是“以刑去刑”;倡导“政简刑清”,“刑政平,百姓和”(《荀子·王制》);刑事政策上,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提出罪刑相当,所谓“爵列庆赏皆报也”;民事方面宣传“义、利”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父债子还”,表现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律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方面,固然有许多落后甚至残酷的内容,但如果按照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原则,我们就会发现不少内容也有其历史进步性,如《秦律》不提倡刑讯,如若被审问者狡辩,法律规定应笞打的,要在供辞上写明经过了笞打。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意思也是对刑讯加以限制,本罪如系杖罪以下,拷打不应超过其罪应受的刑罚,否则追究施刑者的责任。汉代规定了“谳疑狱”制度,凡疑难案件,要按程序提请上级司法机关讨论;唐太宗对死刑案件规定了特别复核程序,执行前按外地和京师分别呈报三次或五次,由皇帝本人核准,其慎刑可见一斑。中国古代不少王朝提倡“息讼”,主张调解,及时排解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一讼三代仇,也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中国的调解制度已在外国产生了影响,中国古代还有许多通过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的经验,都值得认真发掘和借鉴。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步入21世纪之际,世界主要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达到了空前先进的水平,政治文明也各有特色。各国间交往日益频繁,许多领域要求遵循共同行为规则。我国已加入了一百多个国际公约,仅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已多达21个。为了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和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胡锦涛同志所说,“要注意外国社会建设理论”。西方一些国家较早地实现了现代化。他们和其他国家建设的成功经验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10月就提出:“现在是我们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的时候了。”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西方国家与我国制度不同,其政治模式不能照搬,但其对市场规范、代议制民主机制、权力制衡、公共机关运作透明度、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以及法治运行等方面,仍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凡是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都应该借鉴,并且胆子应大一些,步子要快一些。
一百多年来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半个多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大国对我国的制裁,十多年来他们对我国实行的武器禁运,以及美国联合日本对我国台湾搞独立的势力明里暗里支持,使我们民族不能不对包括法律在内的西方文化产生戒备心理。一定程度的戒备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对于属于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包括西方国家民主法治理论在内的外国社会建设理论,则不应像多少年前那样,常常是先批判一番,很长时间后再汲取,结果影响了自己的发展。以后,我们应及时、客观地研究外国社会建设理论,根据需要加以汲取,以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与和平崛起。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发展目标,又是我国不断发展的条件。只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加强民主法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一心一意谋发展,立足中国实际,在过程中承传中华优秀文化与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就一定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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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em17][em17]
☆★☆★ ☆ 当一切都已成风, ●╭○╮ ★ 我依然在此等候,当世 /█∨█\\ 界都已改变,我依然坚 ∏ ∏oοО 持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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