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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怎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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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新县城建设工程的一步步摊开,农民的土地、房屋被征用在所难免,然而目前广大农民群众对有关占地补偿标准知之甚少。还有在规划区的农民有建房的意向该如何申请宅基地?有知道详情的朋友能否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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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征用土地前,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公示,内容就有补偿的具体详细补偿标准,政策应是透明的,楼主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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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有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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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国土部门朋友上来解释宣传一哈,
d:\\My Documents\\My Pictures
匿名  发表于 2009-1-9 08:36

‘东八村共有耕地约2100亩其中石化基地建设一期工程需征地1024亩,’请问;占用一千多亩基本农田要哪里才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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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市属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  除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七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后,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包括:征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步骤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支付属于被征地村民的有关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和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以该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按该土地经依法批准的用途进行补偿。擅自改变用途的只按原经批准的用途补偿。未进行种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征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地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应首先考虑被占地户和被拆迁户。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不含耕地0.4亩、菜地0.3亩]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的一半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
第二十四条  征地后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除劳动力外)的安置费用不得低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年产值的四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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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七条  征地后有农转非人员的,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应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包括就业、住房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征地后没有农转非人员,多余的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组织管理和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对每个农转非劳动力(即18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村民)的安置费若低于6000至10000元,由征地单位补足到该标准,可一次性支付给自谋职业的被安置人员。有单位愿意接收安置且农转非劳动力愿意接受安置也可按此标准拨付给安置劳动力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的倒迁住房,可以以货币安置办法安置,也可由征地单位报经政府批准后提供行政划拨土地的房屋,每个农转非人员可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该类优惠住房,个别特殊情况,经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实行自建。
第三十一条  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承包地或合法宅基地以及依法婚嫁、生育、服义务兵役、大中专在校学生、服有期徒刑的人员外,其它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律不得计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人均耕地,不得享受一切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安置费用和倒迁房优惠政策(个人财产除外);该类迁入人员只有在所上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解体时计入总人口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建、构筑物,其需倒迁安置的用地及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征地涉及对电、通讯、管道、道路等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临时占用农业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10—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应在占地前预交。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应予征用。
第三十五条  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单位进行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所需的土地调整费。
第三十六条  建设需使用已征用未补偿的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乡村公共事业占用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地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一律无效;已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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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7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心头清楚是最好不过的了!说到透明度,这个龙门阵就不好摆了。明眼人从这次东区开发占地中应该还是看出了不少猫腻吧!呵呵!真的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所以说只有自己懂点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匿名  发表于 2009-2-7 22:23
你保护自己
有抢吗
匿名  发表于 2009-4-18 09:30
说的是好,做的就不是这样,我农村好的土地占用,上边就给每平米26.2元钱。还找黑涩会的打人,中国就这样,我们老百姓就是雄到家了,我是吉林省四平山门镇的。腐败的中国,不亏日本人说中国是,《东亚病夫》真是自己人杀自己人就是没有王法了,山高皇帝远我强烈地说:中国就是腐败,不亏美国人骂中国人。就是腐败的中国。
匿名  发表于 2009-5-12 17:08
“在征地中支付补偿费用是几万元的一亩地,在有偿出让时价格可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巨大的价差使得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
是啊,"巨大的价差"使得相关的官吏疯狂了!他们"官商黑"勾结,"权钱势"交易!!对国家的资产鲸吞蚕食,对百生的利益巧取豪夺!!全然不顾党纪国法,全然不顾人民的死活!!全然不顾由此丑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甚至动用全副武装的警察,手持盾牌,棍棒的保安人员,让老百姓望而生畏黑社会人员,对失去生活来源不肯出让土地的农民,进行漫骂,污辱,恐吓,殴打,拘捕,关押-----经常造成流血的"暴力冲突","暴力抗法"群体事件.严重扭曲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破环了和谐社会建设!激化了社会矛盾,制造了社会动荡的隐患!!中央要制止不了地方的猖狂占地,将国无宁日!!!!!!!!!!!!!
匿名  发表于 2009-6-11 10:05

红岩村不赔偿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7日 19:54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字体:大 中 小】
0004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ST 丹化管理人于2009 国家政策都是挺好的,但翠屏区安阜街道红岩村就不是这个标准了,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给了那些占地那么多钱,他们占我们红岩村土地,地面的东西没有赔那么多标准,就连安置费一分钱都没有,连房子说给我们一个人50平方,但还要我们自己家的房子来抵扣,就是说我们家的房子一分钱都不赔?如果哪个占地什么部门可以举报,或则有人愿意来调查就好了,有哪些网友知道政策的也可以帮忙宣传。
匿名  发表于 2009-6-29 18:31
说到透明度,简直是放屁
匿名  发表于 2009-7-13 00:49
这种占地后对60岁以上的老人的生活怎么处理呢?买社保吗?不买社保他们怎么生活??
匿名  发表于 2009-8-13 19:22
我是河南新乡的我村占地 我村每人1.6亩地 发放安置费6700元带上清苗费一共12000元请问是否合理?
匿名  发表于 2010-3-19 10:46
我家是聊城开发区的,说是要在我们这里建设物流公司,每亩地补偿4.3万,清苗费5000元,共4.8万元,这些钱根本不给我们,每年给1900元的利息钱,农民根本不同意,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我们这里的土地明明是红土,乡里硬说是盐碱地这样要少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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